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4,審交附民,313,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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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12號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13號
原 告 彭瑞茱
詹淑惠
被 告 翁宗賢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謝枚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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