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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侵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4 年度審侵訴字第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烈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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