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二、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案之扳
- 事實
- 一、趙忠平前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
- ㈠、趙忠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
- ㈡、趙忠平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春」(起訴書誤載為
- ㈢、趙忠平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春」之成年男子,共同
- 二、案經陳嘉豐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暨桃園市政府警
- 理由
-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規定,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
- 二、上揭事實,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自白不諱,
- 三、核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
- 四、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時、地,持以行竊之自備鑰匙1支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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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11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忠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4977、5855、6058、6059、6060、6643、6748、866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趙忠平犯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
二、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案之扳手、千斤頂、拔釘器各壹支均沒收。
事 實
一、趙忠平前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692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4 月,嗣經本院以96年聲減字第4024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6 月、3 月,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①);
復於96年間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605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 月、4 月,減刑為有期徒刑2 月15日、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編號②);
又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20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刑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編號③);
另於96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審訴字17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減刑為有期徒刑7 月確定(編號④);
繼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15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編號⑤);
再於96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10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編號⑥);
上開各罪刑入監接續執行,於100年9 月25日期滿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而分別為以下犯行:
㈠、趙忠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行竊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行竊手法,分別竊取龔宗瑤(起訴書誤載為龔宗瑞,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李侑純、許曉燕之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得手。
㈡、趙忠平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春」(起訴書誤載為「小春」,應予更正)之成年男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先後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行竊手法,分別竊取張金綢、王興智、尹瑋賢(起訴誤載為尹韋賢,應予更正)、吳進源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得手。
㈢、趙忠平和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春」之成年男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三所示之行竊手法,分別竊取黃家豪、廖欣怡、李素娟、歐陽百杰(起訴書誤載為歐陽文炳,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陳春秀、許正忠、陳嘉豐、方綮璿(起訴書誤載為方綮瑞,應予更正)、古進明、胡旭光之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得手。
二、案經陳嘉豐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龍潭、楊梅、大溪、八德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規定,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經查,被告趙忠平被訴竊盜一案,非前開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並經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經法官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爰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之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自白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張金綢、胡旭光、陳秀春、許正忠、李侑純、方綮璿、王興智、尹瑋賢、古進明、許曉燕、龔宗瑞、黃家豪、廖欣怡、李素娟、告訴人陳嘉豐於警詢時之指訴、被害人吳進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證人歐陽文炳、謝雅文於警詢時之供述情節相符,並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張金綢彩券行財物遭竊案刑案現場勘查報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車輛詳細資料、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陳秀春(彩券行)財物遭竊盜案刑案現場勘查報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許正忠汽修廠財物遭竊盜案刑案現場勘查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 年12月25日行紋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陳嘉豐(活力彩券行)財物遭竊盜案刑案現場勘查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古進明彩券行遭竊案現場初步勘驗及鑑識線索連結分析報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桃園縣政府警察局103年10月16日桃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 年10月13日刑生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04年4 月9 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生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刑案現場勘查紀錄表、勘查採證同意書各1 份、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4紙、認領保管單2 紙,以及現場暨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139張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本案事證均屬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 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於附表一編號2 、3 、附表三編號1 、2 、4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於附表二編號1 至4 、附表三編號3 、5 至10所為,均係犯刑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款之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
按刑法321 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其所謂「兇器」,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固均屬之(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於附表一編號1 所示時、地,被告係以自備之鑰匙竊取之,此據其於偵查中陳述明確(見桃檢104 年偵字第6748號卷第53頁),經核該鑰匙就客觀上並無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自非屬所謂「兇器」之範疇,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容有未合,惟因起訴之社會基本事實同一,僅係就「兇器」之法律構成要件認定有所不同,且無礙被告之防禦抗辯,爰由本院逕予認定適用,改論以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被告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春」之成年男子,就附表二編號1 至4 、附表三編號1 至10所示竊盜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所犯如附表一、二、三所示17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一所述之犯罪科刑與執行完畢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是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17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皆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財物,竟圖不勞而獲而為本案17次竊盜犯行,所為殊無可取,復衡酌告訴人、被害人之損失非輕,被告迄今仍未為任何賠償,而被害人張金綢、尹瑋賢、李素娟、陳春秀、許正忠、方綮璿、古進明、胡旭光亦請從重量刑等情,惟念其犯後始終坦認犯行,及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得財物之價值、對告訴人、被害人造成之損害、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 所示時、地,持以行竊之自備鑰匙1 支,雖係供其犯上開竊盜犯行所用之物,惟未據扣案,復查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有留存前開自備鑰匙,是該自備鑰匙1支難認現尚存在,爰不予宣告沒收。
至未扣案之扳手1 把,為被告所有,並係供其犯附表一編號2 、3 、附表三編號1、2 、4 所示犯行所用之物;
未扣案之千斤頂及拔釘器各1支,為被告所有,亦係供其犯如附表二歷次、附表三編號3、5 至10所示各次犯行所用之物,此據被告於審理中供述明確,而上開物品雖均未扣案,惟依被告於審理中陳稱,楊梅分局應該有扣起來等語,可見上開物品應尚未滅失,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分別於各該犯行諭知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啓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 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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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事實 │主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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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 年7 月│新竹市大學路神學│趙忠平見龔宗瑤(起│趙忠平竊盜,累犯│
│ │3 日14時許│院對面空地 │訴書誤載為龔宗瑞,│,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 │
│ │ │ │更正)所有(為龔宗│ │
│ │ │ │瑞所持有而使用)之│ │
│ │ │ │車牌號碼0000-00 號│ │
│ │ │ │自用小客車停放於左│ │
│ │ │ │揭地點,無人看管,│ │
│ │ │ │認有機可趁,便以自│ │
│ │ │ │備鑰匙1 支(未扣案│ │
│ │ │ │)竊取之,得手後供│ │
│ │ │ │己代步之用。 │ │
├──┼─────┼────────┼─────────┼────────┤
│2 │103 年12月│桃園市中壢區三光│趙忠平以其所有客觀│趙忠平攜帶兇器竊│
│ │23日1 時至│路303 號前 │上足以威脅人之生命│盜,累犯,處有期│
│ │2 時許 │ │、身體、安全,具有│徒刑柒月,未扣案│
│ │ │ │危險性,足供兇器使│之扳手壹支沒收。│
│ │ │ │用之扳手(未扣案)│ │
│ │ │ │(起訴書誤載為板手│ │
│ │ │ │,應予更正),竊取│ │
│ │ │ │李侑純所有之車牌號│ │
│ │ │ │碼AHF-9962號車牌2 │ │
│ │ │ │面。 │ │
├──┼─────┼────────┼─────────┼────────┤
│3 │104 年1 月│桃園市八德區瑞德│趙忠平以其所有客觀│趙忠平攜帶兇器竊│
│ │31日1 時6 │里橋興新村153 號│上足以威脅人之生命│盜,累犯,處有期│
│ │分許 │地 │、身體、安全,具有│徒刑柒月,未扣案│
│ │ │ │危險性,足供兇器使│之扳手壹支沒收。│
│ │ │ │用之扳手(起訴書誤│ │
│ │ │ │載為板手,應予更正│ │
│ │ │ │),竊取許曉燕之車│ │
│ │ │ │牌號碼AFM-9213號車│ │
│ │ │ │牌2 面得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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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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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事實 │主文 │
├──┼─────┼────────┼─────────┼────────┤
│1 │103 年8 月│桃園市中壢區龍東│推由某真實姓名年籍│趙忠平共同攜帶兇│
│ │30日6 時30│路294 號之彩券行│不詳、綽號「阿春」│器、毀壞安全設備│
│ │分許 │ │之成年男子在外把風│竊盜,累犯,處有│
│ │ │ │,而趙忠平持客觀上│期徒刑拾月,未扣│
│ │ │ │足以對人之生命、身│案之千斤頂、拔釘│
│ │ │ │體、安全構成威脅,│器各壹支均沒收。│
│ │ │ │具有危險性,足供兇│ │
│ │ │ │器使用之拔釘器及千│ │
│ │ │ │斤頂(未扣案,下同│ │
│ │ │ │)撬開破壞屬安全設│ │
│ │ │ │備之鐵捲門後,進入│ │
│ │ │ │彩券行內,竊得張金│ │
│ │ │ │綢所有之新臺幣(下│ │
│ │ │ │同)2,000 元、電腦│ │
│ │ │ │1部 、彩卷1 批,共│ │
│ │ │ │計價值145,100 元(│ │
│ │ │ │起訴書誤載為14萬 │ │
│ │ │ │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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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3 年9 月│桃園市八德區興豐│推由某真實姓名年籍│趙忠平共同攜帶兇│
│ │22日6 時許│路684 號之寶新彩│不詳、綽號「阿春」│器、毀壞安全設備│
│ │ │券行 │之成年男子在外把風│竊盜,累犯,處有│
│ │ │ │,而趙忠平持客觀上│期徒刑捌月,未扣│
│ │ │ │足以對人之生命、身│案之千斤頂、拔釘│
│ │ │ │體、安全構成威脅,│器各壹支均沒收。│
│ │ │ │具有危險性,足供兇│ │
│ │ │ │器使用之拔釘器及千│ │
│ │ │ │斤頂撬開破壞屬安全│ │
│ │ │ │設備之鐵捲門後,進│ │
│ │ │ │入彩券行內,竊得王│ │
│ │ │ │興智所有之現金及未│ │
│ │ │ │使用之瑪瑙印章10數│ │
│ │ │ │個,共計價值20,000│ │
│ │ │ │元。 │ │
├──┼─────┼────────┼─────────┼────────┤
│3 │103 年10月│桃園市八德區大和│推由某真實姓名年籍│趙忠平共同攜帶兇│
│ │9 日9 時30│里介壽路2 段188 │不詳、綽號「阿春」│器、毀壞安全設備│
│ │分許 │號之188 億發發彩│之成年男子在外把風│竊盜,累犯,處有│
│ │ │券行 │,而趙忠平持客觀上│期徒刑捌月,未扣│
│ │ │ │足以對人之生命、身│案之千斤頂、拔釘│
│ │ │ │體、安全構成威脅,│器各壹支均沒收。│
│ │ │ │具有危險性,足供兇│ │
│ │ │ │器使用之拔釘器及千│ │
│ │ │ │斤頂撬開破壞屬安全│ │
│ │ │ │設備之鐵捲門後,進│ │
│ │ │ │入彩券行內,竊得尹│ │
│ │ │ │瑋賢所有之電腦主機│ │
│ │ │ │2 臺螢幕1 臺、液晶│ │
│ │ │ │電視2 臺、彩券4 張│ │
│ │ │ │,共計值31,800元。│ │
├──┼─────┼────────┼─────────┼────────┤
│4 │103 年11月│桃園市龍潭區聖亭│由趙忠平駕駛懸掛竊│趙忠平共同攜帶兇│
│ │6 日2 時53│路八德段104 號之│得之車牌號碼00-000│器、毀壞安全設備│
│ │分許 │吉俐彩券行(起訴│5號車自小客車搭載 │竊盜,累犯,處有│
│ │ │書漏載為吉彩行,│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期徒刑柒月,未扣│
│ │ │業經公訴檢察官當│、綽號「阿春」之成│案之千斤頂、拔釘│
│ │ │庭更正) │年男子至左揭彩券行│器各壹支均沒收。│
│ │ │ │後,推由「阿春」在│ │
│ │ │ │外把風,而趙忠平持│ │
│ │ │ │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 │
│ │ │ │命、身體、安全構成│ │
│ │ │ │威脅,具有危險性,│ │
│ │ │ │足供兇器使用之拔釘│ │
│ │ │ │器及千斤頂撬開破壞│ │
│ │ │ │屬安全設備之鐵捲門│ │
│ │ │ │後,進入彩券行,竊│ │
│ │ │ │得竊取吳進源所有之│ │
│ │ │ │現金1,000 元,共計│ │
│ │ │ │損失1,0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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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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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犯罪事實 │主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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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3 年10月│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趙忠平與某真實姓名│趙忠平共同攜帶兇│
│ │25日2 時至│路2 段685 巷67號│年籍不詳、綽號「阿│器竊盜,累犯,處│
│ │4 時許 │前 │春」之成年男子,持│有期徒刑柒月,未│
│ │ │ │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扣案之扳手壹支沒│
│ │ │ │命、身體、安全構成│收。 │
│ │ │ │威脅,具有危險性,│ │
│ │ │ │足供兇器使用之扳手│ │
│ │ │ │,竊取黃家豪之車牌│ │
│ │ │ │號碼AHF-2791號車牌│ │
│ │ │ │1面得手。 │ │
├──┼─────┼────────┼─────────┼────────┤
│2 │103 年10月│桃園市大溪區員林│趙忠平與某真實姓名│趙忠平共同攜帶兇│
│ │25日4 時至│路2 段450 號前 │年籍不詳、綽號「阿│器竊盜,累犯,處│
│ │5 時許 │ │春」之成年男子,持│有期徒刑柒月,未│
│ │ │ │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扣案之扳手壹支沒│
│ │ │ │命、身體、安全構成│收。 │
│ │ │ │威脅,具有危險性,│ │
│ │ │ │足供兇器使用之扳手│ │
│ │ │ │,竊取廖欣怡之車牌│ │
│ │ │ │號碼3D-7527 號車牌│ │
│ │ │ │1 面得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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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3 年10月│桃園市大溪區康莊│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趙忠平共同攜帶兇│
│ │25日5 時至│路397 號之彩券行│、綽號「阿春」之成│器、毀壞安全設備│
│ │5 時30分許│ │年男子駕駛懸掛竊得│竊盜,累犯,處有│
│ │ │ │之車牌號碼000-0000│期徒刑捌月,未扣│
│ │ │ │號、3D-7527 號車牌│案之千斤頂、拔釘│
│ │ │ │搭載趙忠平至左揭彩│器各壹支均沒收。│
│ │ │ │券行後,趙忠平持客│ │
│ │ │ │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 │
│ │ │ │、身體、安全構成威│ │
│ │ │ │脅,具有危險性,足│ │
│ │ │ │供兇器使用之拔釘器│ │
│ │ │ │及千斤頂撬開破壞屬│ │
│ │ │ │安全設備之鐵捲門後│ │
│ │ │ │,進入彩券行,竊得│ │
│ │ │ │李素娟所有之皮包2 │ │
│ │ │ │只、100 元面額之刮│ │
│ │ │ │刮卡彩卷20張、現金│ │
│ │ │ │3,000 元,共計價值│ │
│ │ │ │33,000元。 │ │
├──┼─────┼────────┼─────────┼────────┤
│4 │103 年11月│桃園市平鎮區社子│趙忠平與某真實姓名│趙忠平共同攜帶兇│
│ │6 日1 時許│3 之37號前 │年籍不詳、綽號「阿│器竊盜,累犯,處│
│ │ │ │春」之成年男子,持│有期徒刑柒月,未│
│ │ │ │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扣案之扳手壹支沒│
│ │ │ │命、身體、安全構成│收。 │
│ │ │ │威脅,具有危險性,│ │
│ │ │ │足供兇器使用之扳手│ │
│ │ │ │,竊取歐陽百杰(起│ │
│ │ │ │訴書誤載為歐陽文炳│ │
│ │ │ │,業經公訴檢察官當│ │
│ │ │ │庭更正)所有之車牌│ │
│ │ │ │號碼6L-4975 號車牌│ │
│ │ │ │2 面(起訴書漏載車│ │
│ │ │ │牌數量,應予補充)│ │
│ │ │ │得手。 │ │
├──┼─────┼────────┼─────────┼────────┤
│5 │103 年11月│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趙忠平與某真實姓名│趙忠平共同攜帶兇│
│ │10日3 時15│路南勢2 段23號之│年籍不詳、綽號「阿│器、毀壞安全設備│
│ │分許 │券行 │春」之成年男子,持│竊盜,累犯,處有│
│ │ │ │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期徒刑捌月,未扣│
│ │ │ │命、身體、安全構成│案之千斤頂、拔釘│
│ │ │ │威脅,具有危險性,│器各壹支均沒收。│
│ │ │ │足供兇器使用之拔釘│ │
│ │ │ │器及千斤頂撬開破壞│ │
│ │ │ │屬安全設備之鐵捲門│ │
│ │ │ │後,進入彩券行內,│ │
│ │ │ │竊取陳春秀所有之「│ │
│ │ │ │迎媽祖刮刮樂彩券」│ │
│ │ │ │2 本、超速777 刮刮│ │
│ │ │ │樂彩券2 本、「瘋狂│ │
│ │ │ │888 刮刮樂彩券」4 │ │
│ │ │ │本、「幸摩天輪刮刮│ │
│ │ │ │樂彩券」3 本、「一│ │
│ │ │ │路發刮刮彩券」1 本│ │
│ │ │ │、「幸運獎刮刮樂彩│ │
│ │ │ │券」1 本皮包1 只(│ │
│ │ │ │內含花旗信用卡1 張│ │
│ │ │ │、遙控器1 把、現金│ │
│ │ │ │2,000 元) ,共價值│ │
│ │ │ │20,000元。 │ │
├──┼─────┼────────┼─────────┼────────┤
│6 │103 年11月│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趙忠平與某真實姓名│趙忠平共同攜帶兇│
│ │15日9 時30│路南勢2 段96之3 │年籍不詳、綽號「阿│器、毀壞安全設備│
│ │分許 │號之益昇汽車修理│春」之成年男子,持│竊盜,累犯,處有│
│ │ │廠 │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期徒刑捌月,未扣│
│ │ │ │命、身體、安全構成│案之千斤頂、拔釘│
│ │ │ │威脅,具有危險性,│器各壹支均沒收。│
│ │ │ │足供兇器使用之拔釘│ │
│ │ │ │器及千斤頂撬開破壞│ │
│ │ │ │屬安全設備之鐵捲門│ │
│ │ │ │後,進入左揭汽車修│ │
│ │ │ │理廠內,竊取許正忠│ │
│ │ │ │所有之金牌3 面得手│ │
│ │ │ │,共價值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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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3 年11月│桃園市平鎮區合作│趙忠平與某真實姓名│趙忠平共同攜帶兇│
│ │20日4 時5 │街100 號之活力彩│年籍不詳、綽號「阿│器、毀壞安全設備│
│ │分許 │券行(起訴書誤載│春」之成年男子,持│竊盜,累犯,處有│
│ │ │為活力彩行,業經│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期徒刑玖月,未扣│
│ │ │公訴檢察官當庭更│命、身體、安全構成│案之千斤頂、拔釘│
│ │ │正) │威脅,具有危險性,│器各壹支均沒收。│
│ │ │ │足供兇器使用之拔釘│ │
│ │ │ │器及千斤頂撬開破壞│ │
│ │ │ │屬安全設備之鐵捲門│ │
│ │ │ │,先以紅磚頭固定撐│ │
│ │ │ │開之鐵捲門,再進入│ │
│ │ │ │彩券行內,竊取陳嘉│ │
│ │ │ │豐所有之刮刮樂彩券│ │
│ │ │ │489 張、現金2,300 │ │
│ │ │ │元,共價值79,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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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3 年12月│桃園市平鎮區山頂│趙忠平與真實姓名年│趙忠平共同攜帶兇│
│ │23日4 時17│段284 號之連莊彩│籍不詳、綽號「阿春│器、毀壞安全設備│
│ │分許 │券行(起訴書誤載│」之男子,駕駛懸掛│竊盜,累犯,處有│
│ │ │為連莊彩行,業經│竊得之車牌AHF-9962│期徒刑玖月,未扣│
│ │ │公訴檢察官當庭更│(起訴書漏載為AHF-│案之千斤頂、拔釘│
│ │ │正) │996 ,業經公訴檢察│器各壹支均沒收。│
│ │ │ │官當庭補充)號車牌│ │
│ │ │ │自小客車,持客觀上│ │
│ │ │ │足以對人之生命、身│ │
│ │ │ │體、安全構成威脅,│ │
│ │ │ │具有危險性,足供兇│ │
│ │ │ │器使用之拔釘器及千│ │
│ │ │ │斤頂撬開破壞屬安全│ │
│ │ │ │設備之鐵捲門後,進│ │
│ │ │ │入彩券行內,竊取方│ │
│ │ │ │綮璿所有之「無敵拉│ │
│ │ │ │霸機刮刮樂彩券」10│ │
│ │ │ │張、「金喜迎中秋刮│ │
│ │ │ │刮樂彩券」10張、「│ │
│ │ │ │聖誕嘉年華刮刮樂彩│ │
│ │ │ │券」10張、「水果樂│ │
│ │ │ │園刮刮樂彩券」40張│ │
│ │ │ │、「象棋高手刮刮樂│ │
│ │ │ │彩券」40張、「奇人│ │
│ │ │ │密碼刮刮樂彩券」30│ │
│ │ │ │張、「花好月圓刮刮│ │
│ │ │ │樂彩券」2 張、「一│ │
│ │ │ │發刮刮樂彩券」33張│ │
│ │ │ │、「金鑽刮刮樂彩券│ │
│ │ │ │」27張、現金5,000 │ │
│ │ │ │元,共計價值59,900│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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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4 年1 月│桃園市楊梅區青山│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趙忠平共同攜帶兇│
│ │31日2 時20│里青山一號(起訴│、綽號「阿春」之成│器、毀壞安全設備│
│ │分許 │書誤載為桃園市中│年男子駕駛懸掛竊得│竊盜,累犯,處有│
│ │ │壢區忠孝路91號,│之車牌號碼000-0000│期徒刑捌月,未扣│
│ │ │應予更正)之阿樂│號車牌之自小客車搭│案之千斤頂、拔釘│
│ │ │彩券行 │載趙忠平至左揭彩券│器各壹支均沒收。│
│ │ │ │行,持客觀上足以對│ │
│ │ │ │人之生命、身體、安│ │
│ │ │ │全構成威脅,具有危│ │
│ │ │ │險性,足供兇器使用│ │
│ │ │ │之拔釘器及千斤頂撬│ │
│ │ │ │開破壞屬安全設備之│ │
│ │ │ │鐵捲門後,進入彩券│ │
│ │ │ │行內,竊得古進明所│ │
│ │ │ │有電腦主機1 臺,共│ │
│ │ │ │價值8,0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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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 年2 月│桃園市中壢區忠孝│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趙忠平共同攜帶兇│
│ │1 日3 時許│路91號之彩券行 │、綽號「阿春」之成│器、毀壞安全設備│
│ │(起訴書誤│ │年男子駕駛懸掛竊得│竊盜,累犯,處有│
│ │載為104 年│ │之車牌號碼000-0000│期徒刑捌月,未扣│
│ │1 月31日1 │ │號車牌之自小客車搭│案之千斤頂、拔釘│
│ │時6 分許,│ │載趙忠平至左揭彩券│器各壹支均沒收。│
│ │應予更正)│ │行後,趙忠平持客觀│ │
│ │ │ │上足以對人之生命、│ │
│ │ │ │身體、安全構成威脅│ │
│ │ │ │,具有危險性,足供│ │
│ │ │ │兇器使用之拔釘器及│ │
│ │ │ │千斤頂撬開破壞屬安│ │
│ │ │ │全設備之鐵捲門後,│ │
│ │ │ │進入彩券行內,竊取│ │
│ │ │ │胡旭光所有之刮刮樂│ │
│ │ │ │彩券66張,共計價值│ │
│ │ │ │13,2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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