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4,審易,793,2015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7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舒媛
游翔瑜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調偵字第17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 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游翔瑜、許舒媛被訴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游翔瑜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被告許舒媛涉犯同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陳惠如以刑事撤回告訴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烈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