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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5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芸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8556號、8557號),暨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6036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芸儀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李芸儀可預見將其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交由他人使用,可能幫助犯罪集團作為財產犯罪之工具,竟不顧他人可能因此遭受財產損害之危險,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02 年5 月18日之某時(起訴書誤載為19日,應予更正),在桃園市中壢區(改制前為桃園縣中壢市)之某通訊行內,申辦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後,以不詳之代價出售予胡家誠(所涉幫助詐欺部分,另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以此方式幫助該人所屬之詐欺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
嗣胡家誠取得上開李芸儀所交付之行動電話門號後,隨即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而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犯行:㈠以李芸儀申請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於102 年7 月間,向洪筱媛(所涉幫助詐欺部分,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收購第一銀行赤崁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城銀行)府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密碼,作為詐欺犯罪之用。
其後以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詐騙手法,詐騙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均誤信為真,陷於錯誤,而分別依指示將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指定之前開帳戶內,且各該款項均隨即由該詐騙犯罪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㈡在露天拍賣網站以「rtygsdhwrt」帳號開設賣場,並提供前揭李芸儀申請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絡電話,以如附表編號5 、6 所示之詐騙手法,詐騙如附表編號5 、6 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均誤信為真,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而分別依指示將如附表編號5 至6 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編號5 至6 所示之帳戶內,且各該款項均隨即由該詐騙犯罪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㈢嗣經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發覺受騙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案經吳華育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陳麗尹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蔡政霖、童詩涵、謝宇柔、許雅婷於警詢時之指述、告訴人吳華育於警詢時之指訴、告訴人陳麗尹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洪筱媛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之情節相符,復有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5 月12日法大字第000000000 號書函附之預付卡申請書影本、寄貨單影本、謝宇柔、蔡政霖、吳華育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童詩涵所有之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拍賣帳號刊登之拍賣演唱會訊息、聯絡資料網路列印、拍賣帳號「rtygsdhwrt」露天拍賣網站申請人資料、a0000000@yahoo .com .tw 電子郵件信箱申請人資料、告訴人陳麗尹與a0000000@yahoo .com .tw 電子郵件信箱通信之內容列印資料、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被害人許雅婷玉山銀行網路銀行交易結果列印資料、告訴人陳麗尹郵局存摺影本、中華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書資料各1 份存卷可查。
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0日起生效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刑法第339條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該條第1項就併科罰金部分,由原本1 千元以下罰金增加至50萬元以下罰金,是經比較新、舊法律,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並未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
四、按刑法上之幫助犯,雖與正犯對於犯罪有共同之認識,惟是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並未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
查本案被告僅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提供其所申辦之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供詐騙集團成員實行詐欺犯行之用,係提供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助力,而為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被告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又被告基於幫助犯意,以一提供其所申辦之前開行動電話門號之幫助行為給予助力,詐欺集團成員則先後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得逞數次,雖詐欺集團成員施行詐騙取得數名被害人之財物,惟就被告而言,僅有一幫助行為,係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僅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爰審酌被告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供他人使用,幫助詐騙集團用以作為詐欺犯罪之工具,助長不法份子之訛詐歪風,使被害人等蒙受財產損害,並導致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詐騙集團成員之真實身份,所為應予非難,惟其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謝宇柔、告訴人吳華育成立調解、與被害人蔡政霖、童詩涵、告訴人陳麗尹成立和解,並已分別賠償被害人童詩涵及告訴人陳麗尹新臺幣(下同)2 萬8 千元、1 萬元完畢,被害人蔡政霖部分則已賠償2 萬1 千元,其餘按期分期償還,認具悔意,及經被害人許雅婷、告訴人吳華育對本案表示無意見乙節,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3 份、本院和解筆錄3 份、傳真回覆本案調查意見表1 份在卷可佐,暨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與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而誤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尚具悔悟之意,且已與被害人蔡政霖、童詩涵、告訴人陳麗尹成立和解,及依約履行賠償,復經被害人許雅婷、告訴人吳華育對本案表示無意見等情(另吳華育、謝宇柔已於另案與洪筱媛成立調解),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應能知所警愓,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對被告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勵自新。
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6036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與本案檢察官提起公訴之犯罪事實,係屬同一犯罪事實,本院爰併予審究,附此指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瑞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匯款時間│遭詐騙之│匯款帳戶 │詐騙手法 │
│ │ │ │款項 │ │ │
├──┼────┼────┼────┼──────┼───────────┤
│ 1 │蔡政霖 │102 年7 │24,806元│洪筱媛之京城│蔡政霖於102 年7 月5 日│
│ │ │月5 日19│(含轉帳│銀行府城分行│18時30分許,在清華大學│
│ │ │時 │手續費15│帳號000-0000│校園內接到詐騙集團去電│
│ │ │ │元)、2 │0171帳戶內 │佯稱其網路購買東西帳務│
│ │ │ │9,985元 │ │有誤,並誘使蔡政霖依指│
│ │ │ │ │ │示操作提款機而詐騙左列│
│ │ │ │ │ │款項。 │
├──┼────┼────┼────┼──────┼───────────┤
│ 2 │吳華育 │102 年7 │29,985元│洪筱媛之京城│吳華育於102 年7 月5日 │
│ │ │月5 日19│ │銀行府城分行│18時7 分許,在住處接到│
│ │ │時6 分許│ │帳號000-0000│詐騙集團去電表示誤認其│
│ │ │ │ │0171帳戶內 │將加入優惠服務,並誘使│
│ │ │ │ │ │吳華育依指示操作提款機│
│ │ │ │ │ │而詐騙左列款項。 │
├──┼────┼────┼────┼──────┼───────────┤
│ 3 │童詩涵 │102 年7 │27,815元│洪筱媛之第一│童詩涵於102 年7 月5日 │
│ │ │月5 日21│ │銀行赤崁分行│21時53分許,接到詐騙集│
│ │ │時59分許│ │帳號000-0000│團佯裝為女人我最大購物│
│ │ │ │ │8049帳戶內 │網站客服人員去電,佯稱│
│ │ │ │ │ │童詩涵在便利商店領取網│
│ │ │ │ │ │站上購買之物品時簽錯單│
│ │ │ │ │ │子將造成重複訂購問題,│
│ │ │ │ │ │並誘使依指示操作提款機│
│ │ │ │ │ │而詐騙左列款項。 │
├──┼────┼────┼────┼──────┼───────────┤
│ 4 │謝宇柔 │102 年7 │29,980元│洪筱媛之第一│謝宇柔於102 年7 月5 日│
│ │ │月5 日22│(不含轉│銀行帳號007-│21時50分許,接獲詐騙集│
│ │ │時39分許│帳手續費│00000000赤崁│團佯裝為BBQUEEN 賣家去│
│ │ │ │15元) │分行帳戶內 │電,佯稱謝宇柔之前購物│
│ │ │ │ │ │遭工作人員誤植為12期持│
│ │ │ │ │ │續扣款,並誘使謝宇柔依│
│ │ │ │ │ │指示操作提款機而詐騙左│
│ │ │ │ │ │列款項。 │
├──┼────┼────┼────┼──────┼───────────┤
│ 5 │許雅婷 │102 年6 │4,000元 │劉宗樺之華南│詐騙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
│ │ │月17日21│ │商業銀行水湳│網站刊登販售演SHE 唱會│
│ │ │時46分許│ │分行00000000│門票,使許雅婷陷於錯誤│
│ │ │ │ │6679號帳戶 │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轉│
│ │ │ │ │ │帳而詐騙左列款項。 │
├──┼────┼────┼────┼──────┼───────────┤
│ 6 │陳麗尹 │102 年6 │9,885元 │劉宗樺之華南│詐騙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
│ │ │月21日18│ │商業銀行水湳│網站刊登販售演SAMSUNG │
│ │ │時許 │ │分行00000000│S4手機,使陳麗尹陷於錯│
│ │ │ │ │6679號帳戶 │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
│ │ │ │ │ │轉帳而詐騙左列款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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