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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桃簡字第13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何昇昀
被 告 陳鴻鳴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速偵字第47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鴻鳴犯毀損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法律秩序,任恣持磚頭砸損他人車窗玻璃,隨意破壞他人之物,所為殊值非難,姑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賠償告訴人損失;
暨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度速偵字第476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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