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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0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任慧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4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任慧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任慧中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6 年5 月確定,被告並於民國99年11月1 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於104 年7 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本件卷證與聲請意旨相符,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104年7 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11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佐。
故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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