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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錢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4年度聲沒字第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皮帶壹條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錢良於民國104 年5 月7 日上午11時2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設攤陳列販售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皮帶1 條,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 年6 月22日(聲請書誤載為25日),以104 年度偵字第1129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就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皮帶1 條,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4 年度偵字第1129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皮帶1 條,經鑑定後確屬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商品等情,有商標權人即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之鑑定人出具之鑑定證明書、授權委任狀、市值估價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各1份及現場照片5 張附卷可稽。
準此,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皮帶1 條,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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