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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加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聲沒字第59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含袋總毛重壹點壹柒貳壹公克)暨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加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戒毒偵字第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違禁物(驗前含袋總毛重1.18公克,經鑑驗取用0.0079公克),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賴加宗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3 年度毒聲字第1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依本院103 年度毒聲字第307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被告接受戒治已逾6 個月,戒治處遇成效經評定為合格,任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業已於民國103 年12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聲請人以104年度戒毒偵字第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附卷可稽。
而扣案之透明結晶顆粒1 包經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EIA 酵素免疫分析法為初步檢驗,再以GC/MS 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為確認檢驗之鑑定結果,確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含袋總毛重1.18公克,經鑑驗取用0.0079公克,驗餘含袋總毛重1.1721公克),有該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1月3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3/B0000000)在卷可稽,應堪認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
從而,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此部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宸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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