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4,聲,3137,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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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筱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聲沒字第6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CHANEL SARL」商標毛衣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筱喻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1034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仿冒「CHANEL SARL 」商標毛衣1 件,經鑑定結果係侵害商標法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4年度偵字第1034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情,業據本院核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0343 號偵查卷宗無誤,並有上開卷宗所附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扣案之仿冒「CHANEL SARL 」商標毛衣1 件,未經商標權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授權,經鑑定屬仿冒商標商品等情,有商標權人委託之鑑定人出具之鑑定證明書、授權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在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無訛。

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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