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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萬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3 年度聲沒字第2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萬世原涉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嫌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 年1 月14日以101 年度偵字第22981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
而扣案之「三體牛鞭」藥品75罐(每罐9 粒,共計675 粒),係藥事法規定之禁藥,且為被告所有而供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孫萬世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而業以101 年度偵字第22981 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藥品,係屬藥事法所規定之禁藥,此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現改制為衛生福利不食品藥物管理署)101 年3 月28日FDA 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99年5 月3 日FDA 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99年6 月10日FDA 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余有加製作之發票影本、財政部臺北關稅局101 年4 月18日北普遞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佐,而上開扣案物品為被告所有而供犯本案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物品,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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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品名 │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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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三體牛鞭 │ 75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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