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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江樹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3 年度聲沒字第70號,偵查案號:101 年度偵字第199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江樹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於民國101 年11月15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字第19935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查獲時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為此,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許江樹應注意如附表所示之藥品,分別含有如附表所示之成分,依藥事法規定應以藥品管理,如未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經核准取得藥品許可證即擅自輸入,即屬藥事法規定之禁藥,竟疏未注意及此,未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取得藥品許可證,即擅自於曼谷購買如附表所示之藥品後,攜帶如附表所示之藥品,於100年12月31日,搭乘泰國航空公司TG636 號班機入境而輸入上開藥品,嗣於同日晚間10時45分許,通關時為財政部臺北關稅局於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入境旅客行李檢查室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之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而於101 年11月15日以101 年度偵字第19935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1 年12月19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緩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參,且經本院核閱上揭卷宗無誤。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保管字號:103 年度保管字第250 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02年度緩字第32號卷),經鑑定確含附表所示之藥品成份,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 年3 月27日FDA 藥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可佐(見101 年度偵字第19935 卷第7 頁至第8 頁),而被告於偵訊中坦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其所有,且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等語明確(見101 年度偵字第19935 號卷第18頁)。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佳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附表:
┌──┬────────────────────────┬────┬─────────┐
│編號│ 藥 品 名 稱 │ 數量 │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
│ 1 │藥品(橙色錠狀,含Fluoxetine成份) │79包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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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藥品(白色錠狀,含Bisacodyl成份) │79包 │2 │
├──┼────────────────────────┼────┼─────────┤
│ 3 │藥品(紅色膠囊,含Fluoxetine及Sibutramine成份) │79包 │3 │
├──┼────────────────────────┼────┼─────────┤
│ 4 │藥品(淺藍色錠狀,含Cholrpheniramine成份) │79包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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