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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14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文懋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 年度訴字第223 號),聲請返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發還扣押物狀所載。
二、查本件被告林文懋所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104 年6 月29日以103 年度訴字第223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7 月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被告林文懋於本案審理期間逃匿無蹤,業經本院於104 年1 月6 日裁定將具保人劉美麗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8 萬元沒入確定,上開裁定並於104 年2 月3 日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取原卷閱覽無訛,並有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23 號沒入保證金之裁定1 份在卷可參,是聲請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暨已沒入,自難准予發還。
綜上,聲請人聲請發還保證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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