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4,聲,3156,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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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解偵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4 年度聲沒字第6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肆參貳柒公克,含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解偵毅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毒偵字第 414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44公克,鑑驗用罄0.0073公克,驗餘毛重0.4327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03 年度毒聲字第883 號裁定觀察、勒戒確定,經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4 年7 月13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毒偵字第,驗餘淨重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

而上開扣案之透明結晶體1 包(毛重0.44公克,鑑驗用罄0.0073公克,驗餘毛重0.4327公克),經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亦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0月2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4/A0000000)1 紙在卷可參。

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又本件之包裝袋1 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沒收銷燬。

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鄧鈞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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