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良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良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高良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4 年4 月確定,並於民國101 年4 月21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 年7 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4 年7 月3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前開函文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8 月2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94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 年5 月18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宸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