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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進添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4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進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進添前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 年6 月確定,並於民國102 年11月29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7 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妨害風化等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7 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 年5 月2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 年4 月12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7 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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