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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俊祥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4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俊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柯俊祥前因搶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5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9 月15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嗣於104 年7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4 年7 月3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為105 年12月2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11月8 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佐,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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