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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閔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44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閔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考之受刑人簡閔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歷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且已接續執行在案。
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4 年7 月31日獲准假釋,為此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觀諸受刑人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 年12月17日,揆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減刑期後,所得刑期屆滿日期則為104 年11月23日,悉見假釋期間未滿,本院核究相關文件尚無不合,故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嘉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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