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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志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志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又附表編號1 、3 、10、12、13、17、20、21、22所示之罪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其餘編號所示之罪刑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依第51條之規定聲請定之。
茲受刑人既已陳明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並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確屬正當,爰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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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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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7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2.07.13 │ 102.07.13 │ 102.07.21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2年度毒偵 │桃園地檢102年度毒偵 │桃園地檢102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 字第3145號 │ 字第3145號 │ 字第3306號 │
│ │ │ │ │
├───┬────┼──────────┼──────────┼──────────┤
│ │ │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 │ 102年度審訴字第 │ 102年度審訴字第 │
│事實審│ │ 1476號 │ 1476號 │ 1477號 │
│ ├────┼──────────┼──────────┼──────────┤
│ │判決日期│ 102.12.31 │ 102.12.31 │ 102.12.31 │
├───┼────┼──────────┼──────────┼──────────┤
│ │ │ │ │ │
│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3.01.20 │ 103.01.20 │ 103.01.20 │
│ │確定日期│ │ │ │
├───┴────┼──────────┴──────────┴──────────┤
│ │ │
│備 註│⑴附表編號5 至9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329 號判決判處│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 │
│ │⑵附表編號12、1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57 、231 號│
│ │ 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
│ │⑶附表編號14、15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57 、231 號│
│ │ 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
│ │⑷附表編號18、19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1539號判決判│
│ │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
│ │⑸附表編號21、2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244 號判決判│
│ │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
│ │⑹附表編號23、2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244 號判決判│
│ │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 │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竊盜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5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2.07.21 │ 102.09.02 │ 102.10.13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2年度毒偵 │桃園地檢102年度毒偵 │桃園地檢102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306號 │字第21841 、23286 、│字第21841 、23286 、│
│ │ │23516、24328號 │23516、24328號 │
├───┬────┼──────────┼──────────┼──────────┤
│ │ │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 │ 102 年度簡字第 │ 102 年度簡字第 │
│事實審│ │ 1477號 │ 329號 │ 329號 │
│ ├────┼──────────┼──────────┼──────────┤
│ │判決日期│ 102.12.31 │ 103.06.24 │ 103.06.24 │
├───┼────┼──────────┼──────────┼──────────┤
│ │ │ │ │ │
│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3.01.20 │ 103.07.21 │ 103.07.21 │
│ │確定日期│ │ │ │
├───┴────┼──────────┴──────────┴──────────┤
│ │ │
│備 註│⑴附表編號5 至9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329 號判決判處│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 │
│ │⑵附表編號12、1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57 、231 號│
│ │ 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
│ │⑶附表編號14、15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57 、231 號│
│ │ 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
│ │⑷附表編號18、19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1539號判決判│
│ │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
│ │⑸附表編號21、2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244 號判決判│
│ │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
│ │⑹附表編號23、2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244 號判決判│
│ │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 │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毀棄損壞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6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2.11.07 │ 102.11.09 │ 102.10.10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2年度毒偵 │桃園地檢102年度毒偵 │桃園地檢102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1841 、23286 、│字第21841 、23286 、│字第21841 、23286 、│
│ │23516、24328號 │23516、24328號 │23516、24328號 │
├───┬────┼──────────┼──────────┼──────────┤
│ │ │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 102 年度簡字第 │ 102 年度簡字第 │ 102 年度簡字第 │
│事實審│ │ 329號 │ 329號 │ 329號 │
│ ├────┼──────────┼──────────┼──────────┤
│ │判決日期│ 103.06.24 │ 103.06.24 │ 103.06.24 │
├───┼────┼──────────┼──────────┼──────────┤
│ │ │ │ │ │
│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3.07.21 │ 103.07.21 │ 103.07.21 │
│ │確定日期│ │ │ │
├───┴────┼──────────┴──────────┴──────────┤
│ │ │
│備 註│⑴附表編號5 至9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329 號判決判處│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 │
│ │⑵附表編號12、1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57 、231 號│
│ │ 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
│ │⑶附表編號14、15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57 、231 號│
│ │ 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
│ │⑷附表編號18、19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1539號判決判│
│ │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
│ │⑸附表編號21、2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244 號判決判│
│ │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
│ │⑹附表編號23、2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244 號判決判│
│ │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
└────────┴────────────────────────────────┘
┌────────┬──────────┬──────────┬──────────┐
│ 編 號 │ 10 │ 11 │ 12 │
├────────┼──────────┼──────────┼──────────┤
│ │ │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7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2.11.04 │ 102.11.04 │ 102.11.07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2年度毒偵 │桃園地檢102年度毒偵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4665號 │字第4665號 │第4737、4761號 │
│ │ │ │ │
├───┬────┼──────────┼──────────┼──────────┤
│ │ │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 103年度審訴字 │ 103年度審訴字 │ 103年度審訴字 │
│事實審│ │ 第159號 │ 第159號 │ 第157 、231 號 │
│ ├────┼──────────┼──────────┼──────────┤
│ │判決日期│ 103.03.14 │ 103.03.14 │ 103.03.19 │
├───┼────┼──────────┼──────────┼──────────┤
│ │ │ │ │ │
│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3.04.07 │ 103.04.07 │ 103.04.14 │
│ │確定日期│ │ │ │
├───┴────┼──────────┴──────────┴──────────┤
│ │ │
│備 註│⑴附表編號5 至9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329 號判決判處│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 │
│ │⑵附表編號12、1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57 、231 號│
│ │ 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
│ │⑶附表編號14、15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57 、231 號│
│ │ 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
│ │⑷附表編號18、19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1539號判決判│
│ │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
│ │⑸附表編號21、2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244 號判決判│
│ │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
│ │⑹附表編號23、2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244 號判決判│
│ │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
└────────┴────────────────────────────────┘
┌────────┬──────────┬──────────┬──────────┐
│ 編 號 │ 13 │ 14 │ 15 │
├────────┼──────────┼──────────┼──────────┤
│ │ │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2.11.11 │ 102.11.07 │ 102.11.11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2年度毒偵 │桃園地檢102年度毒偵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4737、4761號 │字第4737、4761號 │第4737、4761號 │
│ │ │ │ │
├───┬────┼──────────┼──────────┼──────────┤
│ │ │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 103年度審訴字 │ 103年度審訴字 │ 103年度審訴字 │
│事實審│ │ 第157 、231 號 │ 第157 、231 號 │ 第157 、231 號 │
│ ├────┼──────────┼──────────┼──────────┤
│ │判決日期│ 103.03.19 │ 103.03.19 │ 103.03.19 │
├───┼────┼──────────┼──────────┼──────────┤
│ │ │ │ │ │
│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3.04.14 │ 103.04.14 │ 103.04.14 │
│ │確定日期│ │ │ │
├───┴────┼──────────┴──────────┴──────────┤
│ │ │
│備 註│⑴附表編號5 至9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329 號判決判處│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 │
│ │⑵附表編號12、1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57 、231 號│
│ │ 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
│ │⑶附表編號14、15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57 、231 號│
│ │ 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
│ │⑷附表編號18、19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1539號判決判│
│ │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
│ │⑸附表編號21、2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244 號判決判│
│ │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
│ │⑹附表編號23、2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244 號判決判│
│ │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
└────────┴────────────────────────────────┘
┌────────┬──────────┬──────────┬──────────┐
│ 編 號 │ 16 │ 17 │ 18 │
├────────┼──────────┼──────────┼──────────┤
│ │ │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5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2.07.01 │ 102.07.03 │ 102.11.04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字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字 │桃園地檢103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19563號 │第16067號 │第4255號 │
│ │ │ │ │
├───┬────┼──────────┼──────────┼──────────┤
│ │ │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 103年度審易字 │ 103年度審易字 │ 103年度審易字 │
│事實審│ │ 第302 號 │ 第773號 │ 第1539號 │
│ ├────┼──────────┼──────────┼──────────┤
│ │判決日期│ 103.04.17 │ 103.06.05 │ 103.10.07 │
├───┼────┼──────────┼──────────┼──────────┤
│ │ │ │ │ │
│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3.05.12 │ 103.06.30 │ 103.11.01 │
│ │確定日期│ │ │ │
├───┴────┼──────────┴──────────┴──────────┤
│ │ │
│備 註│⑴附表編號5 至9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329 號判決判處│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 │
│ │⑵附表編號12、1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57 、231 號│
│ │ 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
│ │⑶附表編號14、15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57 、231 號│
│ │ 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
│ │⑷附表編號18、19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1539號判決判│
│ │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
│ │⑸附表編號21、2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244 號判決判│
│ │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
│ │⑹附表編號23、2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244 號判決判│
│ │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
└────────┴────────────────────────────────┘
┌────────┬──────────┬──────────┬──────────┐
│ 編 號 │ 19 │ 20 │ 21 │
├────────┼──────────┼──────────┼──────────┤
│ │ │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7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2.11.06 │ 102.11.05 │ 102.10.09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3年度偵字 │桃園地檢103年度偵字 │桃園地檢103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4255號 │第4255號 │第5196號 │
│ │ │ │ │
├───┬────┼──────────┼──────────┼──────────┤
│ │ │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 103年度審易字 │ 103年度審易字 │ 104年度審易字 │
│事實審│ │ 第1539號 │ 第1539號 │ 第244 號 │
│ ├────┼──────────┼──────────┼──────────┤
│ │判決日期│ 103.10.07 │ 103.10.07 │ 104.04.30 │
├───┼────┼──────────┼──────────┼──────────┤
│ │ │ │ │ │
│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3.11.01 │ 103.11.01 │ 104.05.25 │
│ │確定日期│ │ │ │
├───┴────┼──────────┴──────────┴──────────┤
│ │ │
│備 註│⑴附表編號5 至9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329 號判決判處│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 │
│ │⑵附表編號12、1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57 、231 號│
│ │ 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
│ │⑶附表編號14、15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57 、231 號│
│ │ 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
│ │⑷附表編號18、19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1539號判決判│
│ │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
│ │⑸附表編號21、2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244 號判決判│
│ │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
│ │⑹附表編號23、2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244 號判決判│
│ │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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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22 │ 23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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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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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5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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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2.10.20 │ 102.10.15 │ 102.10.17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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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103年度偵字 │桃園地檢103年度偵字 │桃園地檢103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5196號 │第5196號 │第5196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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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 104年度審易字 │ 104年度審易字 │ 104年度審易字 │
│事實審│ │ 第244 號 │ 第244 號 │ 第24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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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4.04.30 │ 104.04.30 │ 104.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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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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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4.05.25 │ 104.05.25 │ 104.05.25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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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備 註│⑴附表編號5 至9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329 號判決判處│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 │
│ │⑵附表編號12、1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57 、231 號│
│ │ 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
│ │⑶附表編號14、15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57 、231 號│
│ │ 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
│ │⑷附表編號18、19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1539號判決判│
│ │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
│ │⑸附表編號21、2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244 號判決判│
│ │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
│ │⑹附表編號23、2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244 號判決判│
│ │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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