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4,聲,3195,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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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關浩智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4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關浩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關浩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 年8 月確定,於民國101 年12月1 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7 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1 月30日,經羈押折抵6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6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5 年12月15日,亦有前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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