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4,聲,3196,2015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1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耀全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4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耀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耀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計7 年10月確定,於民國98年9 月24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7 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劉耀全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732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70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

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495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上開數罪刑接續執行,於98年9 月24日入監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4 年7 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14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 106年5 月22日,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附卷可稽。

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劉淑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