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4,聲,3199,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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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1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湯惟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執聲付字第4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惟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湯惟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侵占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5 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0 年7 月13日入監執行,刻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於104 年7 月3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案受刑人前於:①100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39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

②100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63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共2 罪)、3 月(共2 罪),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

③100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105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

④100 年間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1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

⑤100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132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 月,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

⑥100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12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上揭①至④部分之宣告刑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4534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下稱甲案),⑤至⑥部分之宣告刑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4531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下稱乙案),甲乙二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0 年7 月13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5 年7 月11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7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4 月26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7 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宏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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