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4,聲,3223,2015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谷昀罄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4 年度聲沒字第5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之物沒收。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又上開刀械,依同條例第6條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自屬「違禁物」。

二、本件被告谷昀罄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不起訴確定(104 年度偵字第6576號),有卷內前案紀錄表可稽。

茲該案如附表之物,鑑定結果認屬該條例之管制刀械,有卷內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相片可稽,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請求沒收,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附表
┌──┬─────────┬──────────────┐
│編號│物品              │鑑定結果                    │
├──┼─────────┼──────────────┤
│1   │武士刀1 把        │刀刃長70.5公分、刀柄長26公分│
│    │                  │、單刃開鋒,屬列管刀械。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