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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淑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4 年度聲沒字第56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布拜里上衣」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淑霞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701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仿冒布拜里上衣」1 件係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經查,被告王淑霞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701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而扣案之「仿冒布拜里上衣」1 件,經鑑定結果認該貨品確屬仿冒英商布拜里公司商標商品等節,有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102 年11月28日鑑定證明書1 紙、證物照片1 張、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1 份在卷為憑(見桃園地檢署103 年度偵字第7019號卷第11-13 、19頁),足認前揭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
依據首揭說明,本件聲請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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