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4,聲,3235,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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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楷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4 年度聲沒字第5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馮楷晴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2 年度偵字第24731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鑑定證明書1 紙份在卷可參,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馮楷晴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101 年6 月初起,在桃園縣中壢市(現改制為桃園市○○區○○○○街0 號1 樓「小晴服飾店」攤位,公開陳列販售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而違反商標法,嗣為警於102 年8 月15日,在上址攤位查悉上情。

該案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24731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3 年12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存卷為憑。

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仿冒品等情,有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刑事告訴狀、授權委任狀、鑑定證明書各1 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4 紙等附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均係因違反商標法第98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皆應沒收之。

是依據首揭說明。

本件聲請經核與法要無不合,自應由本院依法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附表:
┌──┬───────────┬──┬──┬───┐
│編號│商品名稱              │數量│單位│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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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仿冒之「CHANEL」商標皮│ 2  │ 只 │馮楷晴│
│    │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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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仿冒之「CHANEL」商標項│ 2  │ 條 │馮楷晴│
│    │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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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仿冒之「CHANEL」商標胸│ 1  │ 只 │馮楷晴│
│    │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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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仿冒之「CHANEL」商標皮│ 2  │ 條 │馮楷晴│
│    │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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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仿冒之「CHANEL」商標褲│ 1  │ 件 │馮楷晴│
│    │子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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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仿冒之「CHANEL」商標上│ 15 │ 件 │馮楷晴│
│    │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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