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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明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明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明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 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次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 號裁定參照;
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裁定參照。
三、查附表編號3 、編號6 至編號7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 至編號2 及編號4 至編號5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業經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此有受刑人104 年7 月7 日聲請書附卷可考,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受刑人聲請書附卷可考,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聲請人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向本院聲請就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宸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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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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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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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1月 │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 月,併科罰│
│ │ │ │金新臺幣3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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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3 年4 月22日 │ 103 年4 月23日 │ 103 年1 月20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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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3 年度毒偵字第17│署103 年度毒偵字第17│署103 年度偵字第3937│
│ │10號 │10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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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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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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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3年度審訴字第864號│103年度審訴字第864號│103年度審簡字第885號│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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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3 年8 月15日 │ 103 年8 月15日 │ 103 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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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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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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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3年度審訴字第864號│103年度審訴字第864號│103年度審簡字第885號│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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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3年9月18日 │ 103年9月18日 │ 104 年1 月30日 │
│ │確定日期│(聲請書誤植為104 年│(聲請書誤植為104 年│ │
│ │ │1月7日) │1月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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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更字第1726號。 │
│ │(編號1至3之罪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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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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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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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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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3年5月30日 │ 103年8月9日 │ 103年5月30日 │ 103年8月9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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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3 年度毒偵字第30│署103 年度毒偵字第30│署103 年度毒偵字第30│署103 年度毒偵字第30│
│ │76號、第3114號 │76號、第3114號 │76號、第3114號 │76號、第31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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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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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706 │103年度審訴字第1706 │103年度審訴字第1706 │103年度審訴字第1706 │
│事實審│ │號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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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4年1月28日 │ 104年1月28日 │ 104年1月28日 │ 104年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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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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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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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706 │103年度審訴字第1706 │103年度審訴字第1706 │103年度審訴字第1706 │
│判 決│ │號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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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4年2月25日 │ 104年2月25日 │ 104年2月25日 │ 104年2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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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更字第1796號 │
│ │(編號4至7之罪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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