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4,聲,3249,2015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安天(原名林安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安天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安天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附表編號1 所載最後事實審案號欄、確定判決案號欄均更正為「104 年度易字第105 號」)。

二、經查,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