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4,聲,3264,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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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美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4年度聲沒字第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BURBERRY」商標寵物衣服壹件,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美惠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1033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仿冒「BURBERRY」商標寵物衣服1 件,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解釋可為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吳美惠未經商標權人英商布拜里公司之授權或同意,而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將其於民國104年3 月21日,在桃園市中壢區觀光夜市內攤位,以新臺幣50元之價格,販售仿冒「BURBERRY」商標寵物衣服1 件,其本次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1033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又扣案之仿冒「BURBERRY」商標寵物衣服1 件,並未經商標權人授權,經鑑定屬仿冒品,業據被告於偵訊中供述明確(見偵字卷第33頁),並有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蒐證照片3 張等附卷足憑。

準此,扣案之前開仿冒商品,係屬被告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之商品,依同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屬專科沒收之物。

是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即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星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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