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4,聲,3270,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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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慧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4 年度聲沒字第4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慧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38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武士刀1 把,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管制之刀械,為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又該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6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慧雯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偵字第38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至扣案之武士刀1 把,經送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已於民國103 年12月25日改制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下同)鑑定結果,認該武士刀1 把,刀刃長約69.5公分、刀柄長約25公分單刃開鋒,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等情,有航空警察局安全檢查大隊第六隊移送刑事案件職務報告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102 年12月31日桃警保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及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扣案刀械照片在卷可稽,足認扣案武士刀1 把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管制,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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