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73號
聲 請 人即
受 刑 人 羅莉婷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準此,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羅莉婷如認有裁判係屬二裁判以上,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為請求,由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之,而非由受刑人逕向法院為聲請。
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顯屬無據,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