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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2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古忠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7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古忠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忠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三、本件受刑人古忠勇於附表所示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附表編號1 、3 、5 、6 、13、15、18、19、21、22、43、44、45、47、48、49、50、51、52、53、54、55、56、57、58、59、60所示之罪均得易科罰金,而其餘編號所示之罪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依第51條之規定聲請定之。
茲受刑人既已陳明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並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確屬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四、最後,附表編號24「宣告刑」欄所示有關併科罰金新臺幣7萬元部分,因本件並無他罪有宣告併科罰金之情形,自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予執行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 月 │ 有期徒刑9 月 │ 有期徒刑6 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1.11.10 │101.11.13 為警採尿│101.9.11為警採尿時│
│ │ │時起回溯26小時內某│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 │時 │ │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102 年度毒│桃園地檢102 年度毒│桃園地檢101 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056號 │偵字第1056號 │偵字第4842號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2 年度審原訴字第│102 年度審原訴字第│102 年度審易字第34│
│事實審│ │11號 │11號 │2 號 │
│ ├────┼─────────┼─────────┼─────────┤
│ │判決日期│ 102.06.28 │ 102.06.28 │ 102.06.28 │
├───┼────┼─────────┼─────────┼─────────┤
│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 │確定日期│ 102.08.08 │ 102.08.08 │ 102.08.08 │
├───┴────┼─────────┴─────────┴─────────┤
│ 備 註 │①、附表編號5 、6 所示之罪,前經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
│ │ 月確定。 │
│ │②、附表編號7 、8 、9 所示之罪,前經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 │ 刑1 年10月確定。 │
│ │③、附表編號10、11所示之罪,前經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
│ │ 年6月確定。 │
│ │④、附表編號12、14、16、17、20所示之罪,前經合併定應執行刑│
│ │ 為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 │
│ │⑤、附表編號13、15、18、19所示之罪,前經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
│ │ 期徒刑1年確定。 │
│ │⑥、附表編號21、22所示之罪,前經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
│ │ 月確定。 │
│ │⑦、附表編號23、24所示之罪,前經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
│ │ 年10月確定。 │
│ │⑧、附表編號25至28所示之罪,前經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
│ │ 年2月確定。 │
│ │⑨、附表編號29至39所示之罪,前經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
│ │ 年10月確定。 │
│ │⑩、附表編號40至42所示之罪,前經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
│ │ 年6月確定。 │
│ │⑪、附表編號43、44、45所示之罪,前經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 │ 刑1 年2 月確定。 │
│ │⑫、附表編號47至59所示之罪,前經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
│ │ 年10月確定。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 毀棄損壞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 年3 月│ 有期徒刑6 月 │ 有期徒刑6 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2.07.01 │ 102.07.01 │ 102.07.02 │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102 年度毒│桃園地檢102 年度毒│桃園地檢102 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977號、102 │偵字第2977號、102 │偵字第2977號、102 │
│ │年度偵字第15498號 │年度偵字第15498號 │年度偵字第15498號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2 年度審原交訴字│102 年度審原交訴字│102 年度審原交訴字│
│事實審│ │第17號 │第17號 │第17號 │
│ ├────┼─────────┼─────────┼─────────┤
│ │判決日期│ 102.11.29 │ 102.11.29 │ 102.11.29 │
├───┼────┼─────────┼─────────┼─────────┤
│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 │確定日期│ 102.12.23 │ 102.12.23 │ 102.12.23 │
├───┴────┼─────────┴─────────┴─────────┤
│ 備 註 │同前。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 │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7 月 │ 有期徒刑7 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2.03.20 │ 102.03.20 │ 102.03.22 │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102 年度毒│桃園地檢102 年度毒│桃園地檢102 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650號、102 │偵字第1650號、102 │偵字第1650號、102 │
│ │年度偵字第8211號 │年度偵字第8211號 │年度偵字第8211號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2 年度審原訴字第│102 年度審原訴字第│102 年度審原訴字第│
│事實審│ │32號 │32號 │32號 │
│ ├────┼─────────┼─────────┼─────────┤
│ │判決日期│ 102.10.11 │ 102.10.11 │ 102.10.11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2 年度上訴字第 │102 年度上訴字第 │102 年度上訴字第 │
│ │ │3363號 │3363號 │3363號 │
│ ├────┼─────────┼─────────┼─────────┤
│ │確定日期│ 103.01.13 │ 103.01.13 │ 103.01.13 │
├───┴────┼─────────┴─────────┴─────────┤
│ 備 註 │同前。 │
└────────┴─────────────────────────────┘
┌────────┬─────────┬─────────┬─────────┐
│ 編 號 │ 10 │ 11 │ 12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7 月 │ 有期徒刑8 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2.03.10 │ 102.03.28 │ 102.04.01 │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102 年度毒│桃園地檢102 年度毒│桃園地檢102 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215號、102 │偵字第2215號、102 │偵字第2393、2525、│
│ │年度偵字第9537號 │年度偵字第9537號 │102 年度偵字第1287│
│ │ │ │7 、12636 、12797 │
│ │ │ │號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2 年度審原訴字第│102 年度審原訴字第│102 年度審原訴字第│
│事實審│ │33號 │33號 │39號 │
│ ├────┼─────────┼─────────┼─────────┤
│ │判決日期│ 102.10.11 │ 102.10.11 │ 102.12.09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2 年度上訴字第 │102 年度上訴字第 │ 同上 │
│ │ │3337號 │3337號 │ │
│ ├────┼─────────┼─────────┼─────────┤
│ │確定日期│ 103.01.09 │ 103.01.09 │ 103.02.24 │
├───┴────┼─────────┴─────────┴─────────┤
│ 備 註 │同前。 │
└────────┴─────────────────────────────┘
┌────────┬─────────┬─────────┬─────────┐
│ 編 號 │ 13 │ 14 │ 15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8 月 │ 有期徒刑5 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2.04.01 │ 102.05.23 │ 102.05.23 │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102 年度毒│桃園地檢102 年度毒│桃園地檢102 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393、2525、│偵字第2393、2525、│偵字第2393、2525、│
│ │102 年度偵字第1287│102 年度偵字第1287│102 年度偵字第1287│
│ │7 、12636 、12797 │7 、12636 、12797 │7 、12636 、12797 │
│ │號 │號 │號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2 年度審原訴字第│102 年度審原訴字第│102 年度審原訴字第│
│事實審│ │39號 │39號 │39號 │
│ ├────┼─────────┼─────────┼─────────┤
│ │判決日期│ 102.12.09 │ 102.12.09 │ 102.12.09 │
├───┼────┼─────────┼─────────┼─────────┤
│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 │確定日期│ 103.02.24 │ 103.02.24 │ 103.02.24 │
├───┴────┼─────────┴─────────┴─────────┤
│ 備 註 │同前。 │
└────────┴─────────────────────────────┘
┌────────┬─────────┬─────────┬─────────┐
│ 編 號 │ 16 │ 17 │ 18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8 月 │ 有期徒刑3 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2.01.14 │ 102.05.21 │ 102.05.23 │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102 年度毒│桃園地檢102 年度毒│桃園地檢102 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393、2525、│偵字第2393、2525、│偵字第2393、2525、│
│ │102 年度偵字第1287│102 年度偵字第1287│102 年度偵字第1287│
│ │7 、12636 、12797 │7 、12636 、12797 │7 、12636 、12797 │
│ │號 │號 │號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2 年度審原訴字第│102 年度審原訴字第│102 年度審原訴字第│
│事實審│ │39號 │39號 │39號 │
│ ├────┼─────────┼─────────┼─────────┤
│ │判決日期│ 102.12.09 │ 102.12.09 │ 102.12.09 │
├───┼────┼─────────┼─────────┼─────────┤
│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 │確定日期│ 103.02.24 │ 103.02.24 │ 103.02.24 │
├───┴────┼─────────┴─────────┴─────────┤
│ 備 註 │同前。 │
└────────┴─────────────────────────────┘
┌────────┬─────────┬─────────┬─────────┐
│ 編 號 │ 19 │ 20 │ 21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8 月 │ 有期徒刑 6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2.05.23 │ 102.03.08 │ 96.11.10 │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102 年度毒│桃園地檢102 年度毒│桃園地檢102 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393、2525、│偵字第2393、2525、│字第14165 、16182 │
│ │102 年度偵字第1287│102 年度偵字第1287│、16253號 │
│ │7 、12636 、12797 │7 、12636 、12797 │ │
│ │號 │號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2 年度審原訴字第│102 年度審原訴字第│102 年度原訴字第32│
│事實審│ │39號 │39號 │號 │
│ ├────┼─────────┼─────────┼─────────┤
│ │判決日期│ 102.12.09 │ 102.12.09 │ 103.02.25 │
├───┼────┼─────────┼─────────┼─────────┤
│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 │確定日期│ 103.02.24 │ 103.02.24 │ 103.04.07 │
├───┴────┼─────────┴─────────┴─────────┤
│ 備 註 │同前。 │
└────────┴─────────────────────────────┘
┌────────┬─────────┬─────────┬─────────┐
│ 編 號 │ 22 │ 23 │ 24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 │ │ │例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 年6 月,│
│ │ │ │併科罰金新臺幣7 萬│
│ │ │ │元 │
├────────┼─────────┼─────────┼─────────┤
│ 犯 罪 日 期 │ 102.04.09 │ 102.06.29 │ 102.06.30 │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102 年度偵│桃園地檢102 年度偵│桃園地檢102 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4165 、16182 │字第14165 、16182 │字第14165 、16182 │
│ │、16253號 │、16253號 │、16253號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2 年度原訴字第32│102 年度原訴字第32│102 年度原訴字第32│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 103.02.25 │ 103.02.25 │ 103.02.25 │
├───┼────┼─────────┼─────────┼─────────┤
│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 │確定日期│ 103.04.07 │ 103.04.07 │ 103.04.07 │
├───┴────┼─────────┴─────────┴─────────┤
│ 備 註 │同前。 │
└────────┴─────────────────────────────┘
┌────────┬─────────┬─────────┬─────────┐
│ 編 號 │ 25 │ 26 │ 27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 7月 │ 有期徒刑 8月 │
├────────┼─────────┼─────────┼─────────┤
│ 犯 罪 日 期 │96年12月3 、4 日間│ 102.04.16 │ 102.05.22 │
│ │晚上某時 │ │ │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102 年度偵│桃園地檢102 年度偵│桃園地檢102 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6906 、18504 │字第16906 、18504 │字第16906 、18504 │
│ │、18869、19746號 │、18869、19746號 │、18869、19746號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2 年度審原易字第│102 年度審原易字第│102 年度審原易字第│
│事實審│ │116號 │116號 │116號 │
│ ├────┼─────────┼─────────┼─────────┤
│ │判決日期│ 103.03.19 │ 103.03.19 │ 103.03.19 │
├───┼────┼─────────┼─────────┼─────────┤
│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 │確定日期│ 103.04.14 │ 103.04.14 │ 103.04.14 │
├───┴────┼─────────┴─────────┴─────────┤
│ 備 註 │同前。 │
└────────┴─────────────────────────────┘
┌────────┬─────────┬─────────┬─────────┐
│ 編 號 │ 28 │ 29 │ 30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2.06.08 │ 96.11.24 │ 97.01.04 │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102 年度偵│桃園地檢102 年度偵│桃園地檢102 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6906 、18504 │字第16574 、18448 │字第16574 、18448 │
│ │、18869、19746號 │、18449、20545號 │、18449、20545號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2 年度審原易字第│102 年度審原易字第│102 年度審原易字第│
│事實審│ │116號 │138 號、103 年度審│138 號、103 年度審│
│ │ │ │原易字第5號 │原易字第5號 │
│ ├────┼─────────┼─────────┼─────────┤
│ │判決日期│ 103.03.19 │ 103.04.01 │ 103.04.01 │
├───┼────┼─────────┼─────────┼─────────┤
│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 │確定日期│ 103.04.14 │ 103.04.28 │ 103.04.28 │
├───┴────┼─────────┴─────────┴─────────┤
│ 備 註 │同前。 │
└────────┴─────────────────────────────┘
┌────────┬─────────┬─────────┬─────────┐
│ 編 號 │ 31 │ 32 │ 33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1.12.05 │ 102.02.15 │ 102.03.03 │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102 年度偵│桃園地檢102 年度偵│桃園地檢102 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6574 、18448 │字第16574 、18448 │字第16574 、18448 │
│ │、18449、20545號 │、18449、20545號 │、18449、20545號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2 年度審原易字第│102 年度審原易字第│102 年度審原易字第│
│事實審│ │138 號、103 年度審│138 號、103 年度審│138 號、103 年度審│
│ │ │原易字第5號 │原易字第5號 │原易字第5號 │
│ ├────┼─────────┼─────────┼─────────┤
│ │判決日期│ 103.04.01 │ 103.04.01 │ 103.04.01 │
├───┼────┼─────────┼─────────┼─────────┤
│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 │確定日期│ 103.04.28 │ 103.04.28 │ 103.04.28 │
├───┴────┼─────────┴─────────┴─────────┤
│ 備 註 │同前。 │
└────────┴─────────────────────────────┘
┌────────┬─────────┬─────────┬─────────┐
│ 編 號 │ 34 │ 35 │ 36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2.03.06 │ 102.03.20 │ 102.03.22 │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102 年度偵│桃園地檢102 年度偵│桃園地檢102 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6574 、18448 │字第16574 、18448 │字第16574 、18448 │
│ │、18449、20545號 │、18449、20545號 │、18449、20545號 │
│ │ │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2 年度審原易字第│102 年度審原易字第│102 年度審原易字第│
│事實審│ │138 號、103 年度審│138 號、103 年度審│138 號、103 年度審│
│ │ │原易字第5號 │原易字第5號 │原易字第5號 │
│ ├────┼─────────┼─────────┼─────────┤
│ │判決日期│ 103.04.01 │ 103.04.01 │ 103.04.01 │
├───┼────┼─────────┼─────────┼─────────┤
│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 │確定日期│ 103.04.28 │ 103.04.28 │ 103.04.28 │
├───┴────┼─────────┴─────────┴─────────┤
│ 備 註 │同前。 │
└────────┴─────────────────────────────┘
┌────────┬─────────┬─────────┬─────────┐
│ 編 號 │ 37 │ 38 │ 39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10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2.03.22 │ 102.03.26 │ 102.04.09 │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102 年度偵│桃園地檢102 年度偵│桃園地檢102 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6574 、18448 │字第16574 、18448 │字第16574 、18448 │
│ │、18449、20545號 │、18449、20545號 │、18449、20545號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2 年度審原易字第│102 年度審原易字第│102 年度審原易字第│
│事實審│ │138 號、103 年度審│138 號、103 年度審│138 號、103 年度審│
│ │ │原易字第5號 │原易字第5號 │原易字第5號 │
│ ├────┼─────────┼─────────┼─────────┤
│ │判決日期│ 103.04.01 │ 103.04.01 │ 103.04.01 │
├───┼────┼─────────┼─────────┼─────────┤
│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 │確定日期│ 103.04.28 │ 103.04.28 │ 103.04.28 │
├───┴────┼─────────┴─────────┴─────────┤
│ 備 註 │同前。 │
└────────┴─────────────────────────────┘
┌────────┬─────────┬─────────┬─────────┐
│ 編 號 │ 40 │ 41 │ 42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7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2.03.31 │ 102.04.13 │ 102.04.14 │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102 年度偵│桃園地檢102 年度偵│桃園地檢102 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3712 、24575 │字第23712 、24575 │字第23712 、24575 │
│ │號、103 年度偵字第│號、103 年度偵字第│號、103 年度偵字第│
│ │3058號 │3058號 │3058號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3 年度審原易字第│103 年度審原易字第│103 年度審原易字第│
│事實審│ │27、28號 │27、28號 │27、28號 │
│ ├────┼─────────┼─────────┼─────────┤
│ │判決日期│ 103.06.03 │ 103.06.03 │ 103.06.03 │
├───┼────┼─────────┼─────────┼─────────┤
│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 │確定日期│ 106.06.26 │ 103.06.26 │ 103.06.26 │
├───┴────┼─────────┴─────────┴─────────┤
│ 備 註 │同前。 │
└────────┴─────────────────────────────┘
┌────────┬─────────┬─────────┬─────────┐
│ 編 號 │ 43 │ 44 │ 45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6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2.03.29 │ 102.03.29 │ 102.04.01 │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102 年度偵│桃園地檢102 年度偵│桃園地檢102 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9263號 │字第9263號 │字第9263號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3 年度審原易字第│103 年度審原易字第│103 年度審原易字第│
│事實審│ │43號、103 年度審易│43號、103 年度審易│43號、103 年度審易│
│ │ │字第816號 │字第816號 │字第816號 │
│ ├────┼─────────┼─────────┼─────────┤
│ │判決日期│ 103.05.21 │ 103.05.21 │ 103.05.21 │
├───┼────┼─────────┼─────────┼─────────┤
│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 │確定日期│ 103.06.16 │ 103.06.16 │ 103.06.16 │
├───┴────┼─────────┴─────────┴─────────┤
│ 備 註 │同前。 │
└────────┴─────────────────────────────┘
┌────────┬─────────┬─────────┬─────────┐
│ 編 號 │ 46 │ 47 │ 48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2.04.18 │ 102.02.18 │ 102.04.22 │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103 年度偵│桃園地檢103 年度偵│桃園地檢103 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4052、4140號 │字第4052、4140號 │字第4052、4140號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3 年度審原易字第│103 年度審原易字第│103 年度審原易字第│
│事實審│ │66號 │66號 │66號 │
│ ├────┼─────────┼─────────┼─────────┤
│ │判決日期│ 103.07.09 │ 103.07.09 │ 103.07.09 │
├───┼────┼─────────┼─────────┼─────────┤
│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 │確定日期│ 103.08.04 │ 103.08.04 │ 103.08.04 │
├───┴────┼─────────┴─────────┴─────────┤
│ 備 註 │同前。 │
└────────┴─────────────────────────────┘
┌────────┬─────────┬─────────┬─────────┐
│ 編 號 │ 49 │ 50 │ 51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2.05.03 │ 102.05.15 │ 102.05.15 │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103 年度偵│桃園地檢103 年度偵│桃園地檢103 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4052、4140號 │字第4052、4140號 │字第4052、4140號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3 年度審原易字第│103 年度審原易字第│103 年度審原易字第│
│事實審│ │66號 │66號 │66號 │
│ ├────┼─────────┼─────────┼─────────┤
│ │判決日期│ 103.07.09 │ 103.07.09 │ 103.07.09 │
├───┼────┼─────────┼─────────┼─────────┤
│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 │確定日期│ 103.08.04 │ 103.08.04 │ 103.08.04 │
├───┴────┼─────────┴─────────┴─────────┤
│ 備 註 │同前。 │
└────────┴─────────────────────────────┘
┌────────┬─────────┬─────────┬─────────┐
│ 編 號 │ 52 │ 53 │ 54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2.05.17 │ 102.05.17 │ 102年5月中某日 │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103 年度偵│桃園地檢103 年度偵│桃園地檢103 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4052、4140號 │字第4052、4140號 │字第4052、4140號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3 年度審原易字第│103 年度審原易字第│103 年度審原易字第│
│事實審│ │66號 │66號 │66號 │
│ ├────┼─────────┼─────────┼─────────┤
│ │判決日期│ 103.07.09 │ 103.07.09 │ 103.07.09 │
├───┼────┼─────────┼─────────┼─────────┤
│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 │確定日期│ 103.08.04 │ 103.08.04 │ 103.08.04 │
├───┴────┼─────────┴─────────┴─────────┤
│ 備 註 │同前。 │
└────────┴─────────────────────────────┘
┌────────┬─────────┬─────────┬─────────┐
│ 編 號 │ 55 │ 56 │ 57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2.05.19 │ 102.06.12 │ 102.06.21 │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103 年度偵│桃園地檢103 年度偵│桃園地檢103 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4052、4140號 │字第4052、4140號 │字第4052、4140號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3 年度審原易字第│103 年度審原易字第│103 年度審原易字第│
│事實審│ │66號 │66號 │66號 │
│ ├────┼─────────┼─────────┼─────────┤
│ │判決日期│ 103.07.09 │ 103.07.09 │ 103.07.09 │
├───┼────┼─────────┼─────────┼─────────┤
│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 │確定日期│ 103.08.04 │ 103.08.04 │ 103.08.04 │
├───┴────┼─────────┴─────────┴─────────┤
│ 備 註 │同前。 │
└────────┴─────────────────────────────┘
┌────────┬─────────┬─────────┬─────────┐
│ 編 號 │ 58 │ 59 │ 60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5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2.06.27 │ 102.06.29 │ 102.06.16 │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103 年度偵│桃園地檢103 年度偵│桃園地檢103 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4052、4140號 │字第4052、4140號 │字第23418 號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3 年度審原易字第│103 年度審原易字第│104 年度原壢簡字第│
│事實審│ │66號 │66號 │8 號 │
│ ├────┼─────────┼─────────┼─────────┤
│ │判決日期│ 103.07.09 │ 103.07.09 │ 104.05.27 │
├───┼────┼─────────┼─────────┼─────────┤
│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 │確定日期│ 103.08.04 │ 103.08.04 │ 104.06.22 │
├───┴────┼─────────┴─────────┴─────────┤
│ 備 註 │同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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