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4,聲,3305,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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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 年度聲字第33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進順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457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進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前因放火燒燬建物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後,於民國101 年4 月30日移送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4 年8 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上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8 月7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文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 年2 月5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 年1 月4 日等情,有上開法務部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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