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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3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郝震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7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郝震雄因犯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 至8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又犯如附表編號9 至10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9 至10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郝震雄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業已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 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查,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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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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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
│ │ │ │險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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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 │元折算壹日。 │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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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 年4 月16日晚間6 │103 年4 月8 日中午12│103年4月8日下午1時許│
│ │時許 │時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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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3 年度毒偵字第15│署103 年度毒偵字第14│署103 年度毒偵字第14│
│ │82 號 │71 號 │7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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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3 年度審易字第1513│103 年度交易字第238 │103 年度交易字第238 │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 103年8月20日 │ 103年11月12日 │ 103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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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
│確 定├────┼──────────┼──────────┼──────────┤
│ │案 號│103 年度審易字第1513│103 年度交易字第238 │103 年度交易字第238 │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 103年9月22日 │ 103年12月8日 │ 103年12月8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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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1 至4 前經定應執│編號1 至4 前經定應執│編號1 至4 前經定應執│
│ │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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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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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
│ │ │員施強暴罪 │員施強暴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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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 │元折算壹日。 │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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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 年6 月25日晚間8 │103 年7 月30日下午2 │103 年9 月17日晚間8 │
│ │時許 │時29分 │時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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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3 年度毒偵字第25│署103 年度偵字第1745│署103 年度偵字第1745│
│ │18 號 │6、20786、22680號 │6、20786、226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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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3 年度審易字第2218│104 年度審簡字第248 │104 年度審簡字第248 │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 103年11月27日 │ 104年5月13日 │ 104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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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
│確 定├────┼──────────┼──────────┼──────────┤
│ │案 號│103 年度審易字第2218│104 年度審簡字第248 │104 年度審簡字第248 │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 103年12月22日 │ 104年6月11日 │ 104年6月11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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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1 至4 前經定應執│編號5 、6 、9 前經定│編號5 、6 、9 前經定│
│ │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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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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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
│ │ │ │員施強暴罪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 月。 │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 │ │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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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 年7 月29日晚間8 │103 年9 月8 日晚間8 │103 年10月6 日晚間7 │
│ │、9時許 │、9 時許 │時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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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3 年度毒偵字第29│署103 年度毒偵字第29│署103 年度偵字第1745│
│ │98、3561、4005號 │98、3561、4005號 │6、20786、226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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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327 │104 年度審易字第327 │104 年度審簡字第248 │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 104年6月10日 │ 104年6月10日 │ 104年5月13日 │
├───┼────┼──────────┼──────────┼──────────┤
│ │ │ │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 │
│確 定├────┼──────────┼──────────┼──────────┤
│ │案 號│104 年度審易字第327 │104 年度審易字第327 │104 年度審簡字第248 │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 104年7月6日 │ 104年7月6日 │ 104年6月11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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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7 、8 、10前經定│編號7 、8 、10前經定│編號5 、6 、9 前經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
│ │月。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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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10 │
├────────┼─────────────────┤
│ 罪 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3 年10月5 日晚間5 時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998、3561、400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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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104 年度審易字第327 號 │
│事實審│ │ │
│ ├────┼─────────────────┤
│ │判決日期│ 104年6月10日 │
├───┼────┼─────────────────┤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104 年度審易字第327 號 │
│判 決│ │ │
│ ├────┼─────────────────┤
│ │判 決│ 104年7月6日 │
│ │確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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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7 、8 、10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1 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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