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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3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寅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4 年度聲沒字第59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CHANEL」商標上衣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寅良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 年7 月5 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2472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CHANEL」上衣1 件,經鑑定結果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案件,業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1項規定,於103 年7 月5 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2472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業據本院核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24727 號偵查卷宗及103 年度緩字第2134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誤,並有上開卷宗所附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又扣案之上衣所使用「CHANEL」圖樣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並取得商標專用權(參偵卷第10頁)。
前開扣案之上衣所使用「CHANEL」商標,並未經商標權人授權,經鑑定屬仿冒品,被告並於民國102 年7 月28日晚間8 時25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000 號之3 (瞳服飾店)內,陳列並販售仿冒上開商標圖樣之上衣1 件等情,業經被告於偵查時供述明確(參偵卷第35頁),且有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委任之商標鑑定人賴麗玉所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在卷可稽(參偵卷第11頁),是前開扣案之物,係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
從而,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扣押物品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力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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