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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 年度聲字第33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翎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聲沒字第5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Rilakkuma 」商標之行動電話外殼壹個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翎瑄於民國102 年3 月7 日起,在其桃園縣桃園市(現已改制為桃園市○○區○○○路000號10樓住所內,利用網際網路連結至露天拍賣網站,以帳號「danbobo 」之帳號,刊登販賣使用仿冒「Rilakkuma 」商標行動電話外殼之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20985 、2429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仿冒「Rilakkuma 」商標行動電話外殼,經鑑定結果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Rilakkuma 」(拉拉熊)鑑定報告書1 份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翎瑄因前揭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20985 、2429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核閱卷宗屬實。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Rilakkuma 」商標圖案商品共1 件,經鑑定屬仿冒「Rilakkuma 」商標圖樣之商品,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中隊第一大隊扣押物品清單、「Rilakkuma 」(拉拉熊)鑑定報告書、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委任狀、物品照片2 張等在卷為憑(參見102 年度偵字第20985 號卷第31至33頁、第36 頁 、第43至44頁、第56頁),亦足認定。
準此,扣案之仿冒「Rilakkuma 」商標行動電話外殼一個,係屬被告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之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無訛,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論該物品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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