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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393號
聲 請 人 江宜蔚律師
被 告 李景棋
選任辯護人 江宜蔚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已經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人身自由已受限制,並無羈押之必要,爰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已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1日以104 年度訴字第327 號裁定自104 年8 月6 日起撤銷羈押,有該裁定乙紙附卷可憑,並有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供參,顯見被告現已入監執行,並非仍在本院羈押中,聲請人聲請撤銷羈押,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王秀慧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宸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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