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4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育賢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4 年度聲沒字第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壹點陸叁柒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之透明結晶1 小包(驗前毛重1.64公克,因鑑驗使用0.0026公克,驗餘毛重1.6374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份在卷可稽,自係違禁物無疑。
又被告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毒偵字第1841、25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案物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