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4,聲,3411,2015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4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禎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4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禎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禎恩前因案經本院處刑確定,經送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因其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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