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4,聲,3442,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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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4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培彥
上列聲請人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聲沒字第6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聲請書附件所示藥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又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沒入銷燬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 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 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 年6 月19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516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緩起訴處分於104 年6 月18日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

而扣案如聲請書附件所示藥品,經送驗後分別檢出Sildenafil、Hydroxythiohomosildenafil 等西藥成分,惟其包裝上並無行政院衛生署之核准字號,乃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核屬藥事法所規定之禁藥等情,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 年8 月23日FDA 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驗報告書、台北關稅局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各1 份及現場照片等附卷可佐,且上開扣案之物品,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復尚未經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之規定沒入銷燬,是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取樣鑑定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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