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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4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欣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1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欣玫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如附表編號3 、4 、5 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3 、4 、5 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三、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茲就附表編號1 、2 部分,其中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民國104 年4 月13日,而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又在104 年4 月13日之前;
另就附表編號3 、4 、5 部分,因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104 年4 月13日,而附表編號4 、5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亦在104 年4 月13以前。
經核附表編號1 、2 部分,及附表編號3 、4 、5 部分,均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從而,聲請人各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及附表編號3 、4 、5 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確屬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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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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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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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2月 │ 拘役50日 │
├────────┼─────────┼─────────┼─────────┤
│ 犯 罪 日 期 │ 103.10.20 │ 104.04.09 │ 103.09.23 │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103 年度偵│桃園地檢104 年度速│桃園地檢103 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1286號 │偵字第2403號 │字第21286號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3 年度壢簡字第 │104 年度壢簡字第 │103 年度壢簡字第 │
│事實審│ │1671號 │535 號 │1671號 │
│ ├────┼─────────┼─────────┼─────────┤
│ │判決日期│ 104.03.18 │ 104.05.19 │ 104.03.18 │
├───┼────┼─────────┼─────────┼─────────┤
│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
│ │確定日期│ 104.04.13 │ 104.06.08 │ 104.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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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桃園地檢104 年度執│桃園地檢104 年度執│桃園地檢104 年度執│
│ │字第6423號 │字第8676號 │字第64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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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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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
├────────┼─────────┼─────────┼─────────┤
│ 宣 告 刑 │ 拘役58日 │ 拘役45日 │ │
├────────┼─────────┼─────────┼─────────┤
│ 犯 罪 日 期 │ 104.03.21 │ 104.04.01 │ │
├────────┼─────────┼─────────┼─────────┤
│ 偵 查 機 關 │桃園地檢104 年度偵│桃園地檢104 年度速│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7653號 │偵字第2218號 │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
│ ├────┼─────────┼─────────┼─────────┤
│最 後│案 號│104 年度壢簡字第 │104 年度壢簡字第 │ │
│事實審│ │663 號 │514 號 │ │
│ ├────┼─────────┼─────────┼─────────┤
│ │判決日期│ 104.05.22 │ 104.06.25 │ │
├───┼────┼─────────┼─────────┼─────────┤
│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同上 │ 同上 │ │
│ ├────┼─────────┼─────────┼─────────┤
│ │確定日期│ 104.06.15 │ 104.07.20 │ │
├───┴────┼─────────┼─────────┼─────────┤
│ 備 註 │桃園地檢104 年度偵│桃園地檢104 年度執│ │
│ │字第9527號 │字1103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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