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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5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郭麗珠
受 刑 人 饒佳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麗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郭麗珠因受刑人饒佳華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1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予以釋放乙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佐;
又受刑人經合法通知後,竟未遵期於民國104 年8 月4 日下午2 時30分到案執行,經聲請人簽發拘票亦拘提無著;
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 萬元及所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宸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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