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4,聲,3542,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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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5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秋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4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秋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秋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5 月20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8 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 年10月19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4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5 年9 月15日,亦有前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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