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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5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志龍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第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志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志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9 年8 月,於民國98年2月12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於104年8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8 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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