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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5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俊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俊德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鈞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並於民國103 年10月29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 年8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4 年8 月2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8 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 年12月2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 年12月16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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