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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5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均浩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4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均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均浩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1 月,於民國103 年4 月1 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04 年8 月2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8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㈡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15日確定。
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248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受刑人於103 年4月1 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4 年8 月2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 年2 月15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 年1 月8 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8 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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