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4,聲,3584,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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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5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志豪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第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志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志豪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5 月,於民國101 年8 月23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於104 年8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8 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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