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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判字第59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鄭周麗卿
被 告 王 華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 104年8 月14日所為之104 年度聲判字第5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為交付審判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
被告對於第2項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鄭周麗卿對被告王華聲請交付審判案件(即104 年度聲判字第59號),業經本院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在案,依法乃不得抗告,是抗告人提起抗告,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5項後段、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劉淑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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