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4,訴,233,201508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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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俊
選任辯護人 林翰榕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63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文俊自民國壹佰零肆年玖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陳文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運輸第四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第2條第1項之自大陸地區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有證人饒婉芝之證詞在卷可稽,另有蒐證照片、被告使用門號與「張先生」聯繫之翻拍照片、小貨車租賃合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 年1 月6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等件附卷可參,復有扣案物麻黃鹼在卷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再參諸本件尚有共犯「張先生」在逃,而被告始終否認犯行,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及為規避本案審理之進行而逃亡之虞,堪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認有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104 年4 月10日起執行羈押,嗣於104 年7 月10日延長羈押2 個月。

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俱仍存在,仍認有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104 年9月10日起延長羈押2 個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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