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丁○○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二、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 理由
- 壹、程序部分
- 貳、實體部分
- 一、販賣第二級毒品予庚○○部分(附表編號1-1至1-5)
- 二、販賣第二級毒品予丙○○部分(附表編號2-1至2-6)
- 三、轉讓禁藥及販賣第二級毒品予辛○○部分(附表編號3-1至
- 四、販賣第二級毒品予黃正雄部分(附表編號4-1)
- 五、販賣第一級毒品予戊○○、乙○○部分(附表編號5-1至5
- 六、販賣第二級毒品予己○○部分(起訴書附表編號6-1至6-5
- 七、轉讓第一、二級毒品予證人甲○○部分(附表編號7-1至7-
- 八、按政府查緝販賣毒品犯行無不嚴格執行,且販賣毒品罪係重
- 九、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
- 參、論罪科刑
- 一、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 二、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 三、被告所犯各罪分述如下(以罪名區分):
- 四、被告如附表編號1-1至1-5、2-1至2-6、3-2、4-1
- 五、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徒刑確
- 六、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
- 七、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者,得酌量
- 八、爰審酌被告知悉毒品危害社會秩序及人體健康至鉅,施用毒
- 九、沒收部分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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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3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炎輝
選任辯護人 陳永來律師
陳郁仁律師
吳勁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7428號、第1056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丁○○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 、2 款明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持有、轉讓,且知悉甲基安非他命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列為禁藥管理,屬藥事法所稱之禁藥,依法不得任意轉讓,竟分別以販賣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牟利、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僅附表編號7-3 未使用該電話),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 於如附表編號1-1 至1-5 、2-1 至2-6 、3-2 、4-1 、6-1至6-5 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同附表編號所示之價金、數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同附表編號所示之庚○○等人,並收取價金。
㈡ 於如附表編號3-1 所示之時間、地點,轉讓同附表編號所示之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予辛○○。
㈢ 於如附表編號5-1 至5-7 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同附表編號所示之價金、數量,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同附表編號之戊○○等人,並收取價金或等值之替代物。
㈣ 於如附表編號7-1 、7-2 所示之時間、地點,轉讓同附表編號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甲○○。
㈤ 於如附表編號7-3 所示之時間⑴、⑵、地點,轉讓同附表編號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予甲○○。
二、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該署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訴字卷㈡第174 頁反面、第175 頁),本院審酌上開傳聞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前揭傳聞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販賣第二級毒品予庚○○部分(附表編號1-1 至1-5 ) ㈠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字卷㈡第75頁至第77頁反面、第96頁、訴字卷㈠第20頁反面至第22頁、第29頁反面、訴字卷㈡第157 至159 頁、第171 頁反面、第173 頁反面至第174 頁、第202 頁),核與證人即購毒者庚○○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字卷㈡第36至38、40至42頁),並有被告所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庚○○所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如附表編號1-1 至1-5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各1 份存卷可憑(見附表編號1-1 至1-5 ),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被告確有如附表編號1-1 至1-5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事實。
㈡ 證人庚○○固於審理時改稱未交易成功,或改稱與被告合資購毒云云(見訴字卷㈠第226 至233 頁),然證人庚○○於警詢及偵訊時已就其於如附表編號1-1 至1-5 所示時、地,向被告購買同附表編號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等事實證述明確,絲毫未提及交易未成功或係與被告合資購毒情事,且於審理時僅空泛改稱係與被告合資購毒,惟關於「合資」細節諸如合資比例、各自取得毒品數量等內容付之闕如;
再觀之如附表編號1-1 至1-5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或有被告表明將立即前往約定地點者,或有被告表示已抵達約定地點者,均未見被告、證人庚○○事後因臨時狀況未能交易之情形,亦未見任何有關雙方就合資比例相關內容;
況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1 至1-5 所示時、地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庚○○之具體過程均已坦認明確(頁次同前),是證人庚○○於審理時翻異之詞,不足採信。
二、販賣第二級毒品予丙○○部分(附表編號2-1 至2-6 ) ㈠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字卷㈡第77頁反面第80頁反面、第98至99頁、訴字卷㈠第22至24頁、第29頁反面、訴字卷㈡第159至160 頁、第173 頁反面至第174 頁、第202 頁),核與證人即購毒者丙○○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字卷㈠第42頁反面至第46頁、第112 至113 頁),並有被告所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丙○○所持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如附表編號2-1 至2-6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各1 份存卷可憑(見附表編號2-1 至2-6 ),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足信被告確有如附表編號2-1 至2-6 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之事實。
㈡ 證人丙○○於審理時雖就其於如附表編號2-1 至2-6 所示時、地,交付現金給被告後取得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證述明確,惟改稱:丁○○根本不是藥頭,因為我們之前就已經有默契在,我都是拜託他幫我跟他朋友拿毒品,我不知道他朋友住哪裡等語(見訴字卷㈠第125 頁、第126 頁),然被告於訊問及準備程序時已就其如何向藥頭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再轉賣予證人丙○○以獲利之過程詳為供述(見訴字卷㈠第22至24頁、訴字卷㈡第159 至160 頁、第173 頁反面至第174頁),證人丙○○亦於偵訊時已明確證稱係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而證人丙○○既係交付價金予被告,並自被告取得甲基安非他命,二人「直接」交易,至被告究係向何人購得甲基安非他命轉售予證人丙○○,實與被告、證人丙○○間之甲基安非他命買賣關係無涉,即被告販賣給證人丙○○之甲基安非他命係向他人所購得,亦不影響其將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予證人丙○○之法律評價,證人丙○○於審理時改稱之詞,非能採信。
三、轉讓禁藥及販賣第二級毒品予辛○○部分(附表編號3-1 至3-2 ) ㈠ 前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自承不諱(見偵字卷㈡第84頁反面第85頁反面、第91、102 頁、訴字卷㈠第24頁正、反面、第29頁反面、訴字卷㈡第160 頁正、反面、第172 頁、第173 頁反面至第174 頁、第202 頁),核與證人即購毒者,毒品受讓人辛○○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字卷㈠第64頁正、反面、第116 頁),並有被告所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辛○○所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如附表編號3-1 、3-2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各1 份存卷可憑(見附表編號3-1 、3-2 ),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被告確有如附表編號3-1 所示之轉讓禁藥、如附表編號3-2 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等事實。
㈡ 證人辛○○固於審理時改稱於警詢及偵訊時無翻譯人員陪同應訊,因聽不太懂中文,又因為害怕,才證述被告有於如附表編號3-2 、3-2 所示之時、地,轉讓、販賣甲基非他命之行為云云(見訴字卷㈡第121 頁反面至第125 頁反面),而證人辛○○雖為印尼籍人士,但其自承已來臺灣生活10多年(見訴字卷㈡第102 頁),則證人辛○○為適應在臺灣之日常生活,自應具一定之中文能力,且觀如附表編號3-1 、3-2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證人辛○○與被告對答如流,再經本院就證人辛○○之警詢及偵訊光碟勘驗結果,證人辛○○之應答內容流暢,未有聽不懂或無法理解問題而答非所問之情形,有本院106 年8 月25日之勘驗筆錄1 份在卷可參(見訴字卷第176 至184 頁),是證人辛○○於審理時翻異前詞,顯不足信。
四、販賣第二級毒品予黃正雄部分(附表編號4-1 )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無訛(見偵字卷㈡第80頁反面至第81頁、第99至100 頁、訴字卷㈠第24頁反面、第29頁反面、訴字卷㈡第160頁反面、第173 頁反面至第174 頁、第202 頁),核與證人即購毒者黃正雄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字卷㈠第71頁正、反面、第126 至127 頁),並有被告所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黃正雄所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如附表4-1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各1 份存卷可憑(見附表編號4-1 ),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被告確有如附表編號4-1 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之事實。
五、販賣第一級毒品予戊○○、乙○○部分(附表編號5-1 至5-7)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認在卷(見偵字卷㈡第70頁反面至第75頁、第92至95、102 至103 、114 至118 頁、訴字卷㈠第24頁反面至第27頁反面、第29頁反面、訴字卷㈡第161 至163 、172 頁、第174 頁反面),核與證人即購毒者戊○○於警詢、偵訊及審理時、證人即購毒者乙○○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字卷㈡第41至48、51至54、57至64頁、訴字卷㈠第176 頁至第187 頁反面),並有被告所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戊○○所持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如附表編號5-1 至5-7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各1 份存卷可憑(見附表編號5-1 至5-7 ),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被告確有如附表編號5-1 至5-7 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之事實。
六、販賣第二級毒品予己○○部分(起訴書附表編號6-1 至6-5) ㈠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認無誤(見偵字卷㈡第81至83、100 至101 、102 頁、訴字卷㈠第27頁反面至第28頁反面、第29頁反面、訴字卷㈡第172 頁正、反面、第173 頁反面至第174 頁反面、第202 頁),核與證人即購毒者己○○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字卷㈠第57頁至第59頁反面、第108 至109 頁),並有被告所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己○○所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如附表6-1 至6-5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各1 份存卷可憑(見附表6-1 至6-5 ),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被告確有如附表編號6-1至6-5 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之事實。
㈡ 證人己○○固於審理時改稱:我是跟丁○○合資購毒云云(見訴字卷㈠第141 頁正、反面),然如附表編號6-1 至6-5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不僅未見任何雙方就合資比例相關內容,且細繹證人己○○於審理時證稱:丁○○沒有跟我說他要多少數量的甲基安非他命、要出多少錢跟我合資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只是我把錢給他,他去跟別人拿,我不知道合資他到底拿多少錢等語(第141 頁正、反面),顯見被告與證人己○○並無談論合資購毒內容,其改稱合資之說,已有可疑;
況被告就如附表編號6-1 至6-5 所示時、地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己○○之具體過程均已坦認在卷(頁次同前),且證人己○○於偵訊時已明白證稱係向被告「購買」甲基安非他命,而證人己○○既係交付價金予被告,並自被告處取得甲基安非他命,二人「直接」交易,至被告就係向何人購得甲基安非他命轉售予證人己○○,實與被告、證人己○○間之甲基安非他命買賣關係無涉,即被告交予證人己○○之甲基安非他命係向他人所購得,亦不影響其將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予證人己○○之法律評價,證人己○○改稱係與被告合資云云,並非可採。
七、轉讓第一、二級毒品予證人甲○○部分(附表編號7-1 至7-3 ) ㈠ 如附表編號7-1 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就如附表7-2 、7-3 之事實,亦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在卷(見偵字卷㈠第26至27、137 至138 頁、偵字卷㈡第83頁至第84頁反面、第101 頁、訴字卷㈠第28頁反面至第29頁、訴字卷㈡第173 頁正、反面),核與證人即毒品受讓人甲○○於警詢、偵訊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字卷㈠第50頁反面至第51頁、第122 至123 頁),並有被告所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甲○○所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如附表編號7-1 、7-2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各1 份存卷可憑(見附表編號7-1 至7-2 ),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被告確有如附表編號7-1 至7-2 所示之轉讓海洛因、如附表編號7-3 所示之轉讓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等事實。
㈡ 至於證人甲○○於審理時改稱:附表編號7-1 部分是我載丁○○去三重辦事,丁○○的老闆請我抽菸,由丁○○拿給我抽的;
附表編號7-2 部分,通訊監察譯文中丁○○本來說要帶「力氣」過來給我,這個「力氣」是指海洛因,但後來他那天也沒來;
而附表編號7-3 部分,我那次所拿到的海洛因和甲基安非他命都是我朋友「小陳」無償轉讓給我的等語(見訴字卷㈡第70頁至第71頁反面、第72頁反面、第73頁反面、第75頁反面至第76頁反面),然證人甲○○於偵訊時證稱:如附表編號7-1 之通訊監察譯文,是丁○○於103 年9 月12日要我載他去三重辦事,所以他於同日下午3 時30分許,在桃園回程的高速公路上,請我抽含海洛因的香菸;
又如附表編號7-2 之通訊監察譯文,是丁○○要請我施用海洛因的對話內容,時間是103 年9 月16日下午1 時40分,地點在我八德住處,他免費請我施用海洛因;
另(如附表編號7-3 部分)我於104 年3 月20日晚間8 時許,在我住處附近遇到丁○○,我們一起回到我住處,他免費請我抽含海洛因的香菸,過10分鐘後,他又請我甲基安非他命施用等語明確(見偵字卷㈠第121 、122 、123 頁),本院審酌證人甲○○於偵訊時距案發時較近,記憶應較清晰,證述內容亦較具體、詳細,並與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陳大抵一致,且與如附表編號7-1 、7-2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相符,應以其於偵訊時之證述較為可採,是其於審理時改證之詞,自不足信。
八、按政府查緝販賣毒品犯行無不嚴格執行,且販賣毒品罪係重罪,若無利可圖,衡情一般持有毒品者,當不致輕易將持有之毒品交付他人。
又販賣毒品乃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有其獨特之販售路線及管道,亦無公定之價格,復可任意增減其分裝之數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亦可能隨時依市場貨源之供需情形、交易雙方之關係深淺、資力、對行情之認知、可能風險之評估、查緝是否嚴緊,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性風險評估等諸般事由,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是販賣之利得,誠非固定,縱使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之非法販賣行為仍屬同一。
查本案如附表編號1-1 至1-5 、2-1 至2-6 、3-2 、4-1 、5-1 至5-7 、6-1 至6-5 之交易方式,均係被告與前揭購毒者先聯繫毒品買賣事宜後,其再向其藥頭購得甲基安非他命或海洛因轉售予購毒者,足見本案第一、二級毒品交易關係應存在於被告與前揭購毒者之間,尚非購毒者與被告上游藥頭間,被告於本院訊問、準備程序時,就如附表編號1-1 至1-5 、2-1 至2-6 、3-2 、4-1 、5-1 至5-7 、6-1至6-5 其向藥頭購得甲基安非他命或海洛因後,從中減少部分毒品數量,僅就剩餘部分以相同價格販賣予前揭購毒者等情供陳明確(見訴字卷㈠第20頁反面至第28頁反面、訴字卷㈡第157 至163 頁、第171 頁反面至第174 頁反面),是被告就此上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行為確係有藉此交易賺取毒品量差以營利之意圖甚明。
九、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為本件轉讓行為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於104 年12月2 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於同年月4 日起施行,修正前該項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則規定為:「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經比較新舊法律,修正後規定之罰金刑度較修正前規定提高為10倍,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論罪。
二、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 、2 款所列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轉讓及販賣。
另甲基安非他命亦屬藥事法所列管之禁藥,行為人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禁藥而轉讓予他人者,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外,亦構成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而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係於93年4 月21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3日施行,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後法,且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百萬元以下罰金,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法定刑為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相較,以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重,而所謂毒品之範圍尚包括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而藥事之管理,亦非僅止於藥品之管理,毒品未必均係經公告列管之禁藥,禁藥亦非必均為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與藥事法二者,並無必然之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故除轉讓之第二級毒品達淨重10公克以上,或成年人轉讓予未成年人,而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及第9條之規定加重其刑後之法定刑較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重之情形外,此係屬同一犯罪行為而同時有二種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規)競合」情形,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優先適用屬後法且為重法之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
而關於犯罪之處罰,其所據以論罪之條文與刑罰加重、減輕等相關規定之適用,有其整體性,不得割裂適用(最高法院103 年度臺上字第181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查本案並無證據足資證明單次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已達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第2條第1項第2款所定淨重10公克以上,又其轉讓之對象即證人辛○○、甲○○於受轉讓時(如附表編號3-1 、7-3 )已成年,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第9條第1項之加重事由,自應優先適用修正前藥事法處罰,依法規競合,以重法優於輕法之適用法則,被告就所為轉讓之犯行應適用較重之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論處。
三、被告所犯各罪分述如下(以罪名區分): ㈠ 核被告事實欄㈠如附表1-1 至1-5 、2-1 至2-6 、3-2 、4-1、6-1 至6-5 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18罪。
㈡ 核被告事實欄㈡如附表編號3-1 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㈢ 核被告事實欄㈢如附表編號5-1 至5-7 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7 罪。
㈣ 核被告事實欄㈣如附表編號7-1 、7-2 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共2 罪。
㈤ 核被告事實欄㈤如附表編號7-3 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四、被告如附表編號1-1 至1-5 、2-1 至2-6 、3-2 、4-1 、5-1至5-7 、6-1 至6-5 所示各次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前持有毒品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而藥事法並無處罰持有禁藥之行為,被告如附表編號3-1、7-3 所示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基於法律不得割裂適用原則,即不能另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於104 年3 月20日晚間8 時、同日晚間8 時10分,在同一地點先、後轉讓摻有海洛因之香菸及微量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甲○○,時、地高度密接,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認屬一行為,當予以合一之評價,故認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甲○○,而同時觸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及轉讓禁藥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又其所犯上開如附表編號1-1 至1-5 、2-1 至2-6、3-1 、3-2 、4-1 、5-1 至5-7 、6-1 至6-5 、7-1 至7-3 所示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徒刑確定,於101 年8 月1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所餘刑期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見訴字卷㈠第13至14頁、第16頁反面),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前揭有期徒刑以上各罪,皆為累犯,除販賣第二級毒品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部分、販賣第一級毒品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得加重外,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六、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旨在獎勵犯罪行為人之悛悔,同時使偵、審機關易於發現真實,以利毒品查緝,俾收防制毒品危害之效。
所稱偵查階段之自白,包括被告在偵查輔助機關及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訊問時之自白在內,而審判階段之自白,則以案件起訴繫屬後在事實審法院任一審級之一次自白,即屬當之。
又所謂自白,係指被告自願供述不利於己之犯罪事實,其動機如何,係被動或自動,供述是否繁簡,自白後有無翻異,均非所問,縱其對阻卻責任或阻卻違法之事由,有所主張或辯解,亦屬辯護權之行使,並不影響其自白之效力(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5642號判決意旨參照)。
復按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
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訊問被告,應予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
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
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款、第96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00條之2 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
從而,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於製作警詢筆錄時,就該犯罪事實未曾詢問;
檢察官於起訴前亦未就該犯罪事實進行偵訊,形同未曾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即逕依其他證據資料提起公訴,致使被告無從於警詢及偵查中辯明犯罪嫌疑,甚或自白,以期獲得減刑寬典處遇之機會,難謂非違反上開程序規定,剝奪被告之訴訟防禦權,違背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
於此情形,倘認被告於嗣後之審判中自白,仍不得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顯非事理之平,自與法律規範之目的齟齬,亦不符合憲法第16條保障之基本訴訟權。
故在承辦警員未行警詢及檢察官疏未偵訊,即行結案、起訴之特別狀況,祇要審判中自白,應仍有上揭減刑寬典之適用,俾符合該條項規定之規範目的(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第369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 ㈠ 如附表編號1-1 至1-5 、2-1 至2-6 、3-2 、4-1 、6-1 至6-5 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附表5-1 至5-7 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附表7-1 所示轉讓第一級毒品部分:被告分別於警詢、偵訊及審理時均自白明確,其雖曾一度否認犯罪,然依前開說明,仍均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之適用,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㈡ 如附表一編號7-2 、7-3 所示之轉讓第一級毒品部分,偵查中司法警察及檢察官均未曾就該犯罪事實進行詢(訊)問,即逕依其他證據資料提起公訴,使被告無從於警詢及偵訊中辯明犯罪嫌疑,甚或自白,以期獲得減刑寬典處遇之機會,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已就該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業如前述,揆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範目的及說明,應認仍有該減刑規定之適用,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㈢ 又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之法規競合關係,既擇一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論處罪刑,則被告就附表編號3-1 所示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縱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曾自白犯罪,基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仍無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1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附此敘明。
七、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所謂顯可憫恕,係指被告之犯行有情輕法重之情,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處以法定最低刑度仍失之過苛,尚堪憫恕之情形而言;
再者,販賣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相同,不可謂不重。
倘依其情狀處以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資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788 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同法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之審酌(最高法院70年度第6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查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次數固然分別達7 次、18次,然其販賣對象均屬特定,單次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非鉅,且販賣毒品獲利非豐,與大量出售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以賺取巨額價差者,尚屬有別,認縱處以適用前揭規定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猶嫌過重,爰就被告各次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犯行,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是被告如附表編號1-1至1-5 、2-1 至2-6 、3-2 、4-1 、6-1 至6-5 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如附表編號5-1 至5-7 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有前開加重及減輕事由,皆依法先加而後遞減之。
八、爰審酌被告知悉毒品危害社會秩序及人體健康至鉅,施用毒品者因毒品而散盡家財、落魄潦倒者更是屢見不鮮,卻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竟為貪圖獲利不惜鋌而走險販售第一、二毒品,又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戕害他人健康,非但無視政府查緝毒品之禁令,更助長毒品流通,所為實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數量、獲利情形、轉讓第一級毒品、禁藥之數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九、沒收部分 ㈠ 被告行為後,刑法沒收章修正,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經查:⒈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1 至1-5 、2-1 至2-6 、3-2 、4-1 、5-1 至5-7 、6-1 至6-5 所示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所得之財物,雖均未扣案,惟係其因分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 、2 項之罪所得之財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含該門號SIM 卡1 張),係被告所有,為其自承在卷(見訴卷字卷㈡第201 頁),且供其如附表編號3-1 所示轉讓禁藥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㈡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開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105 年7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定有明文。
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於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於105 年7月1 日施行。
其中關於「供犯罪所用之物」業自相對義務沒收,修正為「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
故依前揭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及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之反面解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等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自應適用特別規定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查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含該門號SIM 卡1 張),為被告所有已如前述,且係供其如附表編號1-1 至1-5 、2-1 至2-6 、3-2 、4-1 、5-1 至5-7 、6-1 至6-5 、7-1 、7-2 所示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轉讓第一級毒品罪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至於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該門號SIM 卡1 張)1 支,無證據證明為被告供本案犯罪所用,自不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第8條第1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修正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1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59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第51條第5款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尉汶、蔡宜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曾淑君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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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時間/ 地點 │販賣毒品種類│販賣對象 │價 金 │販毒所用│ 主 文 │
│編號│ │/ 數量 │ │(新臺幣)│行動電話│ │
├──┼────────┼──────┼─────┼────┼────┼──────┤
│1-1 │民國103 年12月19│第二級毒品甲│庚○○ │1,000元 │門號0000│丁○○販賣第│
│ │日凌晨0 時33分許│基安非他命/ │ │ │00000 號│二級毒品,累│
│ │/ 桃園市桃園區龍│未足1 克 │ │ │行動電話│犯,處有期徒│
│ │安街00000 號庚○│ │ │ │ │刑貳年。扣案│
│ │○住處附近之便利│ │ │ │ │之門號0900 │
│ │商店 │ │ │ │ │000000號行動│
│ ├────────┴──────┴─────┴────┴────┤電話壹支沒收│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未扣案之犯│
│ ├─┬─────┬─────┬─────┬───────────┤罪所得新臺幣│
│ │編│通話時間 │監察電話A│通話對象B│ 譯 文 內 容 │壹仟元沒收,│
│ │號│ │ │ │ │於全部或一部│
│ ├─┼─────┼─────┼─────┼───────────┤不能沒收或不│
│ │1.│103.12.18 │0000000000│0000000000│" 桃園市八德區銀和街27│宜執行沒收時│
│ │ │22:06:06│丁○○ │(華姐) │巷2 弄00號00樓之0 室內│,追徵其價額│
│ │ │ │(猴子) │ │" B:你在哪? │。 │
│ │ │ │ │ │A:我在家... 我等下要│ │
│ │ │ │ │ │ 去臺北。 │ │
│ │ │ │ │ │B:我要過去跟你拿(意│ │
│ │ │ │ │ │ 指購買毒品) │ │
│ │ │ │ │ │A:好阿...你過來。 │ │
│ │ │ │ │ │B:可是要一個小時。 │ │
│ │ │ │ │ │A:那我先去臺北。 │ │
│ │ │ │ │ │B:我現在在機場要等我│ │
│ │ │ │ │ │ 出關..你等我一下。│ │
│ │ │ │ │ │A:好啦! │ │
│ │ │ │ │ │ │ │
│ ├─┼─────┼─────┼─────┼───────────┤ │
│ │2.│103.12.18 │0000000000│0000000000│B:你在哪? │ │
│ │ │23:32:38│丁○○ │(華姐) │A:你在你家等我。 │ │
│ │ │ │(猴子) │ │B:我要去南部了..我跟│ │
│ │ │ │ │ │ 我朋友去德育那..走│ │
│ │ │ │ │ │ 高速公路要回去了。│ │
│ │ │ │ │ │A:那等你回來。 │ │
│ ├─┼─────┼─────┼─────┼───────────┤ │
│ │3.│103.12.18 │0000000000│0000000000│" 新北市三重區成功路75│ │
│ │ │23:33:49│丁○○ │(華姐) │號12樓樓頂" │ │
│ │ │ │(猴子) │ │B:你現在要回來? │ │
│ │ │ │ │ │A:對呀! │ │
│ │ │ │ │ │B:那我先去八德夜市吃│ │
│ │ │ │ │ │ 東西。你去龍安街等│ │
│ │ │ │ │ │ 我。 │ │
│ │ │ │ │ │A:好...掰。 │ │
│ ├─┴─────┴─────┴─────┴───────────┤ │
│ │通訊監察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通訊監察期間:103 年12月7 日10:00起至104 年1 月5 日10:00止 │ │
│ │通訊監察書號:本院103 年度聲監續字第1203號通訊監察書(見104年 │ │
│ │ 度偵字第7428號卷㈠第10至11頁) │ │
│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見104 年度偵字第7428號卷㈡第36頁 │ │
│ ├───────────────────────────────┤ │
│ │備註:起訴書附表編號1-1 日期誤載為103 年12月18日,應予更正。 │ │
├──┼────────┬──────┬─────┬────┬────┼──────┤
│附表│時間/ 地點 │販賣毒品種類│販賣對象 │價 金 │販毒所用│ 主 文 │
│編號│ │/ 數量 │ │(新臺幣)│行動電話│ │
├──┼────────┼──────┼─────┼────┼────┼──────┤
│1-2 │民國103 年12月25│第二級毒品甲│庚○○ │1,000元 │門號0000│丁○○販賣第│
│ │日上午11時9 分許│基安非他命/ │ │ │000 號行│二級毒品,累│
│ │/ 桃園市桃園區龍│未足1 克 │ │ │動電話 │犯,處有期徒│
│ │安街庚○○住處附│ │ │ │ │刑貳年。扣案│
│ │近之便利商店 │ │ │ │ │之門號000000│
│ │ │ │ │ │ │00000 號行動│
│ ├────────┴──────┴─────┴────┴────┤電話壹支沒收│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未扣案之犯│
│ ├─────┬─────┬─────┬─────────────┤罪所得新臺幣│
│ │通話時間 │監察電話A│通話對象B│ 譯 文 內 容 │壹仟元沒收,│
│ ├─────┼─────┼─────┼─────────────┤於全部或一部│
│ │103.12.25 │0000000000│0000000000│" 桃園市八德區大和里25鄰銀│不能沒收或不│
│ │10:39:14│丁○○ │(華姐) │和街00巷0 弄0 號00樓之0 室│宜執行沒收時│
│ │ │(猴子) │ │內" │,追徵其價額│
│ │ │ │ │A:喂? │。 │
│ │ │ │ │B:有嗎? │ │
│ │ │ │ │A:有阿! │ │
│ │ │ │ │B:恩。 │ │
│ │ │ │ │A:我馬上送過去。 │ │
│ │ │ │ │B:好。 │ │
│ ├─────┴─────┴─────┴─────────────┤ │
│ │通訊監察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通訊監察期間:103 年12月7 日10:00起至104 年1 月5 日10:00止 │ │
│ │通訊監察書號:本院103 年度聲監續字第1203號通訊監察書(見104 年│ │
│ │ 度偵字第7428號卷㈠第10至11頁) │ │
│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見104 年度偵字第7428號卷㈡第36頁反面 │ │
│ ├───────────────────────────────┤ │
│ │備註:上開販賣時間為被告與庚○○通話後半小時,起訴書附表編號1 │ │
│ │ -2之時間更正之。 │ │
├──┼────────┬──────┬─────┬────┬────┼──────┤
│附表│時間/ 地點 │販賣毒品種類│販賣對象 │價 金 │販毒所用│ 主 文 │
│編號│ │/ 數量 │ │(新臺幣)│行動電話│ │
├──┼────────┼──────┼─────┼────┼────┼──────┤
│1-3 │民國104 年1 月5 │第二級毒品甲│庚○○ │1,000元 │門號0900│丁○○販賣第│
│ │日下午3 時17分許│基安非他/未 │ │ │000000號│二級毒品,累│
│ │/ 桃園市桃園區龍│足1克 │ │ │行動電話│犯,處有期徒│
│ │安街0000號庚○○│ │ │ │ │刑貳年。扣案│
│ │住處附近之便利商│ │ │ │ │之門號090000│
│ │店 │ │ │ │ │0000號行動電│
│ ├────────┴──────┴─────┴────┴────┤話壹支沒收,│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壹│
│ │編│通話時間 │監察電話A│通話對象B│ 譯 文 內 容 │仟元沒收,於│
│ │號│ │ │ │ │全部或一部不│
│ ├─┼─────┼─────┼─────┼───────────┤能沒收或不宜│
│ │1.│104.01.05 │0000000000│0000000000│" 桃園市八德區大和里25│執行沒收時,│
│ │ │14:45:30│丁○○ │(華姐) │鄰銀和街00巷0 弄0 號00│追徵其價額。│
│ │ │ │(猴子) │ │樓之00 內" │ │
│ │ │ │ │ │A:你回來了? │ │
│ │ │ │ │ │B:對.. │ │
│ │ │ │ │ │A:我馬上過去。 │ │
│ │ │ │ │ │B:3 點半之前要過來..│ │
│ │ │ │ │ │ 我上班喔! │ │
│ │ │ │ │ │A:恩。 │ │
│ ├─┼─────┼─────┼─────┼───────────┤ │
│ │2.│104.01.05 │0000000000│0000000000│" 桃園市八德區中華路00│ │
│ │ │15:17:07│丁○○ │(華姐) │號00樓樓頂" │ │
│ │ │ │(猴子) │ │A:你差不多可以下來了│ │
│ │ │ │ │ │ 。 │ │
│ │ │ │ │ │B:好。 │ │
│ ├─┴─────┴─────┴─────┴───────────┤ │
│ │通訊監察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通訊監察期間:104 年1 月5 日10:00起至104 年2 月3 日10:00止 │ │
│ │通訊監察書號:本院103 年度聲監續字第1360號通訊監察書(見104年 │ │
│ │ 度偵字第7428號卷㈠第7 至8 頁) │ │
│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見104 年度偵字第7428號卷㈡第3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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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時間/ 地點 │販賣毒品種類│販賣對象 │價 金 │販毒所用│ 主 文 │
│編號│ │/ 數量 │ │(新臺幣)│行動電話│ │
├──┼────────┼──────┼─────┼────┼────┼──────┤
│1-4 │民國104 年1 月22│第二級毒甲基│庚○○ │1,000元 │門號0900│丁○○販賣第│
│ │日晚間11時59分許│安非他/ 未足│ │ │000000號│二級毒品,累│
│ │/ 桃園市桃園區龍│1 克 │ │ │行動電話│犯,處有期徒│
│ │安街00000 號○○│ │ │ │ │刑貳年。扣案│
│ │住處附近之便利商│ │ │ │ │之門號090000│
│ │店 │ │ │ │ │0000號行動電│
│ ├────────┴──────┴─────┴────┴────┤話壹支沒收,│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壹│
│ │編│通話時間 │監察電話A│通話對象B│ 譯 文 內 容 │仟元沒收,於│
│ │號│ │ │ │ │全部或一部不│
│ ├─┼─────┼─────┼─────┼───────────┤能沒收或不宜│
│ │1.│104.01.22 │0000000000│0000000000│" 桃園市八德區建國路00│執行沒收時,│
│ │ │22:58:09│丁○○ │(華姐) │號4 樓頂" │追徵其價額。│
│ │ │ │(猴子) │ │A:喂... 我用這支打給│ │
│ │ │ │ │ │ 你。 │ │
│ │ │ │ │ │B:喔! │ │
│ │ │ │ │ │A:拍謝。 │ │
│ │ │ │ │ │B:恩。 │ │
│ ├─┼─────┼─────┼─────┼───────────┤ │
│ │2.│104.01.22 │0000000000│0000000000│B:喂~ │ │
│ │ │23:22:32│丁○○ │(華姐) │A:下來了。 │ │
│ │ │ │(猴子) │ │B:好。 │ │
│ ├─┼─────┼─────┼─────┼───────────┤ │
│ │3.│104.01.22 │0000000000│0000000000│B:喂... 不對呀... 我│ │
│ │ │23:29:30│丁○○ │(華姐) │ 是不是欠你2張? │ │
│ │ │ │(猴子) │ │A:不是..對呀欠我2 張│ │
│ │ │ │ │ │ 。 │ │
│ │ │ │ │ │B:對啊..然後我再拿一│ │
│ │ │ │ │ │ 半還你。 │ │
│ │ │ │ │ │A:我剛又給你一半。 │ │
│ │ │ │ │ │B:你那一半是我跟你換│ │
│ │ │ │ │ │ 的。 │ │
│ │ │ │ │ │A:我給你2袋。 │ │
│ │ │ │ │ │B:1千給你。 │ │
│ │ │ │ │ │A:我現在給你解釋..不│ │
│ │ │ │ │ │ 對啦! │ │
│ │ │ │ │ │B:喔...好。 │ │
│ ├─┴─────┴─────┴─────┴───────────┤ │
│ │通訊監察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通訊監察期間:104 年1 月5 日10:00起至104 年2 月3 日10:00止 │ │
│ │通訊監察書號:本院103 年度聲監續字第1360號通訊監察書(見104年 │ │
│ │ 度偵字第7428號卷㈠第7 至8 頁) │ │
│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見104 年度偵字第7428號卷㈡第37頁 │ │
│ ├───────────────────────────────┤ │
│ │備註:上開販賣時間為被告與庚○○通話後半小時,起訴書附表編號1 │ │
│ │ -4之時間更正之。 │ │
├──┼────────┬──────┬─────┬────┬────┼──────┤
│附表│時間/ 地點 │販賣毒品種類│販賣對象 │價 金 │販毒所用│ 主 文 │
│編號│ │/ 數量 │ │(新臺幣)│行動電話│ │
├──┼────────┼──────┼─────┼────┼────┼──────┤
│1-5 │民國104 年1 月29│第二級毒甲基│庚○○ │1,000元 │門號0000│丁○○販賣第│
│ │日下午1 時16分許│安非他/ 未足│ │ │000000號│二級毒品,累│
│ │/ 桃園市桃園區龍│1 克 │ │ │行動電話│犯,處有期徒│
│ │安街0000號○○住│ │ │ │ │刑貳年。扣案│
│ │處附近之便利商店│ │ │ │ │之門號090000│
│ │ │ │ │ │ │0000號行動電│
│ ├────────┴──────┴─────┴────┴────┤話壹支沒收,│
│ │通訊監察譯文 │未扣案之犯罪│
│ ├─────┬─────┬─────┬─────────────┤所得新臺幣壹│
│ │通話時間 │監察電話A│通話對象B│ 譯 文 內 容 │仟元沒收,於│
│ ├─────┼─────┼─────┼─────────────┤全部或一部不│
│ │104.01.29 │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能沒收或不宜│
│ │12:46:37│丁○○ │(華姐) │B:恩..你找我? │執行沒收時,│
│ │ │(猴子) │ │A:我想說你都不找我。 │追徵其價額。│
│ │ │ │ │B:東西都不好。 │ │
│ │ │ │ │A:好的啦! │ │
│ │ │ │ │B:那你拿過來。 │ │
│ ├─────┴─────┴─────┴─────────────┤ │
│ │通訊監察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通訊監察期間:104 年1 月5 日10:00起至104 年2 月3 日10:00止 │ │
│ │通訊監察書號:本院103 年度聲監續字第1360號通訊監察書(見104年 │ │
│ │ 度偵字第7428號卷㈠第7 至8 頁) │ │
│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見104 年度偵字第7428號卷㈡第37頁反面 │ │
│ ├───────────────────────────────┤ │
│ │備註:上開販賣時間為被告與庚○○通話後半小時,起訴書附表編號1 │ │
│ │ -5之時間更正之。 │ │
├──┼────────┬──────┬─────┬────┬────┼──────┤
│附表│時間/ 地點 │販賣毒品種類│販賣對象 │價 金 │販毒所用│ 主 文 │
│編號│ │/ 數量 │ │(新臺幣)│行動電話│ │
├──┼────────┼──────┼─────┼────┼────┼──────┤
│2-1 │民國103 年12月21│第二級毒品甲│丙○○ │1,000元 │門號0900│丁○○販賣第│
│ │日下午8 時57分許│基安非他命/ │ │ │000000號│二級毒品,累│
│ │/ 桃園市八德區陸│0.15克 │ │ │行動電話│犯,處有期徒│
│ │光街00巷00之00邱│ │ │ │ │刑貳年。扣案│
│ │○○住處樓下 │ │ │ │ │之門號○九八│
│ ├────────┴──────┴─────┴────┴────┤○○○○○○│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號行動│
│ ├─┬─────┬─────┬─────┬───────────┤電話壹支沒收│
│ │編│通話時間 │監察電話A│通話對象B│ 譯 文 內 容 │,未扣案之犯│
│ │號│ │ │ │ │罪所得新臺幣│
│ ├─┼─────┼─────┼─────┼───────────┤壹仟元沒收,│
│ │1.│103.12.21 │0000000000│0000000000│B:阿猴。 │於全部或一部│
│ │ │11:11:25│丁○○ │ │A:恩! │不能沒收或不│
│ │ │ │(猴子) │ │B:你在幹嗎? │宜執行沒收時│
│ │ │ │ │ │A:打鐵... 我的工作就│,追徵其價額│
│ │ │ │ │ │ 是打鐵。 │。 │
│ │ │ │ │ │B:我有事情要麻煩你。│ │
│ │ │ │ │ │A:你講。 │ │
│ │ │ │ │ │B:我老闆回南部,錢明│ │
│ │ │ │ │ │ 天才有...但是... │ │
│ │ │ │ │ │A:你想吃? │ │
│ │ │ │ │ │B:恩..要靠你..我貨車│ │
│ │ │ │ │ │ 壞掉要搬東西你幫我│ │
│ │ │ │ │ │ 搬我補貼1 千元..再│ │
│ │ │ │ │ │ 跟你拿2 千元..明天│ │
│ │ │ │ │ │ 還你3 千元。 │ │
│ │ │ │ │ │A:我等下打給你。 │ │
│ │ │ │ │ │B:你現在來? │ │
│ │ │ │ │ │A:我朋友來了你等一下│ │
│ │ │ │ │ │ 。 │ │
│ ├─┼─────┼─────┼─────┼───────────┤ │
│ │2.│103.12.21 │0000000000│0000000000│" 桃園市八德區銀和街27│ │
│ │ │11:28:11│丁○○ │ │巷2 弄1 號00樓之00室內│ │
│ │ │ │(猴子) │ │" B:你忙完了嗎? │ │
│ │ │ │ │ │A:還沒。 │ │
│ │ │ │ │ │B:叫他們東西拿一拿回│ │
│ │ │ │ │ │ 去了。 │ │
│ │ │ │ │ │A:好啦! │ │
│ │ │ │ │ │B:我跟你講載我去可能│ │
│ │ │ │ │ │ 就可以給你了..還是│ │
│ │ │ │ │ │ 東西先拿過來我止癮│ │
│ │ │ │ │ │ 一下(意指毒癮發作│ │
│ │ │ │ │ │ )。 │ │
│ │ │ │ │ │A:好啦! │ │
│ │ │ │ │ │B:朋友這樣子做? │ │
│ │ │ │ │ │A:好啦! │ │
│ │ │ │ │ │ │ │
│ ├─┼─────┼─────┼─────┼───────────┤ │
│ │3.│103.12.21 │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 │
│ │ │20:34:15│丁○○ │ │B:手機沒電..你多久到│ │
│ │ │ │(猴子) │ │ 我那有多少時間。 │ │
│ │ │ │ │ │A:半小時以內。 │ │
│ │ │ │ │ │B:你先拿一千? │ │
│ │ │ │ │ │A:恩! │ │
│ │ │ │ │ │B:現金有啦..你的東西│ │
│ │ │ │ │ │ 很差... 叫你拿好的│ │
│ │ │ │ │ │ 你也拿不出來(意指│ │
│ │ │ │ │ │ 毒品純度不好) │ │
│ │ │ │ │ │A:好。 │ │
│ ├─┼─────┼─────┼─────┼───────────┤ │
│ │4.│103.12.21 │0000000000│0000000000│B:阿猴到了嗎? │ │
│ │ │20:57:29│丁○○ │ │A:馬上到了。 │ │
│ │ │ │(猴子) │ │B:恩! │ │
│ ├─┴─────┴─────┴─────┴───────────┤ │
│ │通訊監察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通訊監察期間:103 年12月7 日10:00起至104 年1 月5 日10:00止通│ │
│ │訊監察書號:本院103 年度聲監續字1203號通訊監察書(見104 年度偵│ │
│ │ 字第7428號卷㈠第10至11頁) │ │
│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見104 年度偵字第7428號卷㈠第43頁正、反面 │ │
├──┼────────┬──────┬─────┬────┬────┼──────┤
│附表│時間/ 地點 │販賣毒品種類│販賣對象 │價 金 │販毒所用│ 主 文 │
│編號│ │/ 數量 │ │(新臺幣)│行動電話│ │
├──┼────────┼──────┼─────┼────┼────┼──────┤
│2-2 │民國103 年12月29│第二級毒品甲│丙○○ │1,000元 │門號0900│丁○○販賣第│
│ │日下午3 時46分許│基安非他命/ │ │ │00000000│二級毒品,累│
│ │/ 桃園市八德區陸│未足1 克 │ │ │號行動電│犯,處有期徒│
│ │光街00巷00之0 丙│ │ │ │話 │刑貳年。扣案│
│ │○○住處樓下 │ │ │ │ │之門號0900 │
│ ├────────┴──────┴─────┴────┴────┤000000號行 │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動電話壹支沒│
│ ├─────┬─────┬─────┬─────────────┤收,未扣案之│
│ │通話時間 │監察電話A│通話對象B│ 譯 文 內 容 │犯罪所得新臺│
│ ├─────┼─────┼─────┼─────────────┤幣壹仟元沒收│
│ │103.12.29 │0000000000│0000000000│" 桃園市八德區大和里25鄰銀│,於全部或一│
│ │15:36:42│丁○○ │ │和街27巷2 弄1 號00樓之00室│部不能沒收或│
│ │ │(猴子) │ │內" │不宜執行沒收│
│ │ │ │ │B:阿猴你那邊有沒有比較好│時,追徵其價│
│ │ │ │ │ 的? │額。 │
│ │ │ │ │A:有啊! │ │
│ │ │ │ │B:不要上次那個..錢不是問│ │
│ │ │ │ │ 題。 │ │
│ │ │ │ │A:好啦! │ │
│ │ │ │ │B:你現在有辦法過來嗎? │ │
│ │ │ │ │A:我剛出門而已。 │ │
│ │ │ │ │B:我臉全燙傷你趕快過來救│ │
│ │ │ │ │ 我。 │ │
│ │ │ │ │A:好啦! │ │
│ │ │ │ │B:10分鐘過來。 │ │
│ ├─────┴─────┴─────┴─────────────┤ │
│ │通訊監察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通訊監察期間:103 年12月7 日10:00起至104 年1 月5 日10:00止 │ │
│ │通訊監察書號:本院103 年度聲監續字第1203號通訊監察書(見104年 │ │
│ │ 度偵字第7428號卷㈠第10至11頁) │ │
│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見104 年度偵字第7428號卷㈠第44頁 │ │
├──┼────────┬──────┬─────┬────┬────┼──────┤
│附表│時間/ 地點 │販賣毒品種類│販賣對象 │價 金 │販毒所用│ 主 文 │
│編號│ │/ 數量 │ │(新臺幣)│行動電話│ │
├──┼────────┼──────┼─────┼────┼────┼──────┤
│2-3 │民國103 年11月8 │第二級毒甲基│丙○○ │1,000元 │門號0900│丁○○販賣第│
│ │日晚間6 時49分許│安非他/ 未足│ │ │000000號│二級毒品,累│
│ │/ 桃園市八德區陸│1 克 │ │ │行動電話│犯,處有期徒│
│ │光街00巷00邱○○│ │ │ │ │刑貳年。扣案│
│ │住處樓下 │ │ │ │ │之門號090000│
│ ├────────┴──────┴─────┴────┴────┤0000號行動電│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話壹支沒收,│
│ ├─┬─────┬─────┬─────┬───────────┤未扣案之犯罪│
│ │編│通話時間 │監察電話A│通話對象B│ 譯 文 內 容 │所得新臺幣壹│
│ │號│ │ │ │ │仟元沒收,於│
│ ├─┼─────┼─────┼─────┼───────────┤全部或一部不│
│ │1.│103.11.08 │0000000000│0000000000│" 桃園市八德區廣福路00│能沒收或不宜│
│ │ │18:34:28│丁○○ │ │號頂樓陽臺" │執行沒收時,│
│ │ │ │(猴子) │ │B:喂..阿猴你在忙嗎?│追徵其價額。│
│ │ │ │ │ │A:沒有....看電影。 │ │
│ │ │ │ │ │B:你弄一張過來(購毒│ │
│ │ │ │ │ │ 金額)。 │ │
│ │ │ │ │ │A:好..我馬上到。 │ │
│ │ │ │ │ │B:好。 │ │
│ ├─┼─────┼─────┼─────┼───────────┤ │
│ │2.│103.11.08 │0000000000│0000000000│" 桃園市八德區永福西路│ │
│ │ │18:49:54│丁○○ │ │72號00樓之0" │ │
│ │ │ │(猴子) │ │B:到了嗎? │ │
│ │ │ │ │ │A:我在樓下。 │ │
│ │ │ │ │ │B:我下去。 │ │
│ ├─┴─────┴─────┴─────┴───────────┤ │
│ │通訊監察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通訊監察期間:103 年11月8 日10:00起至103 年12月7 日10:00止 │ │
│ │通訊監察書號:本院103 年度聲監字第1163號通訊監察書(見104年度 │ │
│ │ 偵字第7428號卷㈠第13至14頁) │ │
│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見104 年度偵字第7428號卷㈠第44頁反面 │ │
├──┼────────┬──────┬─────┬────┬────┼──────┤
│附表│時間/ 地點 │販賣毒品種類│販賣對象 │價 金 │販毒所用│ 主 文 │
│編號│ │/ 數量 │ │(新臺幣)│行動電話│ │
├──┼────────┼──────┼─────┼────┼────┼──────┤
│2-4 │民國104年1 月5日│第二級毒甲基│丙○○ │1,000元 │門號0900│丁○○販賣第│
│ │晚間7 時28分許/ │安非他/ 未足│ │ │00000號 │二級毒品,累│
│ │桃園市八德區陸光│1 克 │ │ │行動電話│犯,處有期徒│
│ │街60巷00之00邱奕│ │ │ │ │刑貳年。扣案│
│ │儒住處樓下 │ │ │ │ │之門號090000│
│ ├────────┴──────┴─────┴────┴────┤0000號行動電│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話壹支沒收,│
│ ├─┬─────┬─────┬─────┬───────────┤未扣案之犯罪│
│ │編│通話時間 │監察電話A│通話對象B│ 譯 文 內 容 │所得新臺幣壹│
│ │號│ │ │ │ │仟元沒收,於│
│ ├─┼─────┼─────┼─────┼───────────┤全部或一部不│
│ │1.│104.01.05 │0000000000│0000000000│"桃園市八德區銀和街27 │能沒收或不宜│
│ │ │18:49:42│丁○○ │ │ 巷2弄1 號00樓之0室內"│執行沒收時,│
│ │ │ │(猴子) │ │A:我要過去了。 │追徵其價額。│
│ │ │ │ │ │B:我在洗澡。 │ │
│ │ │ │ │ │A:那我等下過去..我在│ │
│ │ │ │ │ │ 附近。 │ │
│ │ │ │ │ │B:好啦! │ │
│ │ │ │ │ │ │ │
│ ├─┼─────┼─────┼─────┼───────────┤ │
│ │2.│104.01.05 │0000000000│0000000000│B:要過來快點..我要睡│ │
│ │ │18:59:28│丁○○ │ │ 覺了。 │ │
│ │ │ │(猴子) │ │A:我要過去了。 │ │
│ │ │ │ │ │B:快點... │ │
│ ├─┼─────┼─────┼─────┼───────────┤ │
│ │3.│104.01.05 │0000000000│0000000000│"桃園市八德區銀和街27 │ │
│ │ │19:09:57│丁○○ │ │巷2 弄1 號00樓之0室內"│ │
│ │ │ │(猴子) │ │A:你等我一下. . 我在│ │
│ │ │ │ │ │處理另一種的。 │ │
│ │ │ │ │ │B:好。 │ │
│ │ │ │ │ │A:我馬上過去。 │ │
│ │ │ │ │ │ │ │
│ ├─┼─────┼─────┼─────┼───────────┤ │
│ │4.│104.01.05 │0000000000│0000000000│" 桃園市八德區永福西路│ │
│ │ │19:28:02│丁○○ │ │00號00樓之0" │ │
│ │ │ │(猴子) │ │A:到了。 │ │
│ │ │ │ │ │B:恩。 │ │
│ │ │ │ │ │ │ │
│ ├─┴─────┴─────┴─────┴───────────┤ │
│ │通訊監察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通訊監察期間:104 年1 月5 日10:00起至104 年2 月3 日10:00止 │ │
│ │通訊監察書號:本院103 年度聲監續字第1360號通訊監察書(見104年 │ │
│ │ 度偵字第7428號卷㈠第7至8頁) │ │
│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見104 年度偵字第7428號卷㈠第44頁反面至第45頁│ │
├──┼────────┬──────┬─────┬────┬────┼──────┤
│附表│時間/ 地點 │販賣毒品種類│販賣對象 │價 金 │販毒所用│ 主 文 │
│編號│ │/ 數量 │ │(新臺幣)│行動電話│ │
├──┼────────┼──────┼─────┼────┼────┼──────┤
│2-5 │民國104年2 月6日│第二級毒甲基│丙○○ │1,000元 │門號0900│丁○○販賣第│
│ │上午9 時13分許/ │安非他/ 未足│ │ │000000號│二級毒品,累│
│ │桃園市八德區陸光│1 克 │ │ │行動電話│犯,處有期徒│
│ │街00巷00之0 邱奕│ │ │ │ │刑貳年。扣案│
│ │儒住處樓下 │ │ │ │ │之門號○九八│
│ ├────────┴──────┴─────┴────┴────┤00000000號行│
│ │通訊監察譯文 │動電話壹支沒│
│ ├─────┬─────┬─────┬─────────────┤收,未扣案之│
│ │通話時間 │監察電話A│通話對象B│ 譯 文 內 容 │犯罪所得新臺│
│ ├─────┼─────┼─────┼─────────────┤幣壹仟元沒收│
│ │104.02.06 │0000000000│0000000000│" 桃園市○○區○○街000 號│,於全部或一│
│ │09:03:32│丁○○ │ │6 樓" │部不能沒收或│
│ │ │(猴子) │ │B:阿猴..你是不要錢了? │不宜執行沒收│
│ │ │ │ │A:要啊! │時,追徵其價│
│ │ │ │ │B:那你還不過來? │額。 │
│ │ │ │ │A:等下。 │ │
│ │ │ │ │B:你快點過來..另外還要帶│ │
│ │ │ │ │ 來(意指毒品)。 │ │
│ ├─────┴─────┴─────┴─────────────┤ │
│ │通訊監察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通訊監察期間:104 年2 月3 日10:00起至104 年3 月4 日10:00止 │ │
│ │通訊監察書號:本院104 年度聲監續字第158號通訊監察書(見104年度│ │
│ │ 偵字第7428號卷㈠第4 至 5頁) │ │
│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見104 年度偵字第7428號卷㈠第45頁 │ │
│ ├───────────────────────────────┤ │
│ │備註:上開販賣時間為被告與丙○○通話後10分鐘,起訴書附表編號2 │ │
│ │ -5之時間更正之。 │ │
├──┼────────┬──────┬─────┬────┬────┼──────┤
│附表│時間/ 地點 │販賣毒品種類│販賣對象 │價 金 │販毒所用│ 主 文 │
│編號│ │/ 數量 │ │(新臺幣)│行動電話│ │
├──┼────────┼──────┼─────┼────┼────┼──────┤
│2-6 │民國104 年2 月8 │第二級毒甲基│丙○○ │1,000元 │門號0900│丁○○販賣第│
│ │日中午12時13分許│安非他/ 未足│ │ │000000號│二級毒品,累│
│ │/ 桃園市八德區新│1 克 │ │ │行動電話│犯,處有期徒│
│ │興路與建國路間之│ │ │ │ │刑貳年。扣案│
│ │萊爾富便利商店 │ │ │ │ │之門號○九八│
│ ├────────┴──────┴─────┴────┴────┤00000000號行│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動電話壹支沒│
│ ├─┬─────┬─────┬─────┬───────────┤收,未扣案之│
│ │編│通話時間 │監察電話A│通話對象B│ 譯 文 內 容 │犯罪所得新臺│
│ │號│ │ │ │ │幣壹仟元沒收│
│ ├─┼─────┼─────┼─────┼───────────┤,於全部或一│
│ │1.│104.02.08 │0000000000│0000000000│A:什麼事情? │部不能沒收或│
│ │ │11:43:31│丁○○ │ │B:幹嗎...有好康的嗎 │不宜執行沒收│
│ │ │ │(猴子) │ │ ? │時,追徵其價│
│ │ │ │ │ │A:有啦! │額。 │
│ │ │ │ │ │B:有一樣嗎? │ │
│ │ │ │ │ │A:有啦..你要過來嗎?│ │
│ │ │ │ │ │B:我現開車過去。 │ │
│ │ │ │ │ │A:我在我老婆這..在附│ │
│ │ │ │ │ │ 近。 │ │
│ │ │ │ │ │B:那直接去萊爾富我10│ │
│ │ │ │ │ │ 分到。 │ │
│ │ │ │ │ │A:好啦! │ │
│ ├─┼─────┼─────┼─────┼───────────┤ │
│ │2.│104.02.08 │0000000000│0000000000│" 桃園市八德區建國路00│ │
│ │ │11:50:24│丁○○ │ │ 號00 樓頂" │ │
│ │ │ │(猴子) │ │B:你出來沒? │ │
│ │ │ │ │ │A:要阿..要出來了。 │ │
│ │ │ │ │ │B:我要上班..快點啦!│ │
│ │ │ │ │ │A:你進來106巷好嗎? │ │
│ │ │ │ │ │B:在哪..從你那過去嗎│ │
│ │ │ │ │ │ ? │ │
│ │ │ │ │ │A:不是..我家不是56巷│ │
│ │ │ │ │ │ 嗎? │ │
│ │ │ │ │ │B:我沒再記門號.. │ │
│ │ │ │ │ │A:56巷你從前面走..從│ │
│ │ │ │ │ │ 新興路方向。 │ │
│ │ │ │ │ │B:從你家進去? │ │
│ │ │ │ │ │A:不是..往宵裡方向走│ │
│ │ │ │ │ │ 。 │ │
│ │ │ │ │ │B:好啦..你先出來。 │ │
│ ├─┼─────┼─────┼─────┼───────────┤ │
│ │3.│104.02.08 │0000000000│0000000000│" 桃園市八德區廣隆街00│ │
│ │ │11:56:43│丁○○ │ │ 號00 樓" │ │
│ │ │ │(猴子) │ │B:我不是在你家旁萊爾│ │
│ │ │ │ │ │ 富..我在消防局這邊│ │
│ │ │ │ │ │ 的萊爾富。 │ │
│ │ │ │ │ │A:那邊離我家很遠..我│ │
│ │ │ │ │ │ 家在打鐵店..建國路│ │
│ │ │ │ │ │ 跟新興路。 │ │
│ │ │ │ │ │B:你家那的萊爾富嗎?│ │
│ │ │ │ │ │A:對... │ │
│ ├─┼─────┼─────┼─────┼───────────┤ │
│ │4.│104.02.08 │0000000000│0000000000│" 桃園市八德區銀和街00│ │
│ │ │11:58:28│丁○○ │ │巷00弄00號00樓之0室內"│ │
│ │ │ │(猴子) │ │B:我到了. . 萊爾富就│ │
│ │ │ │ │ │在這。 │ │
│ │ │ │ │ │A:我快到了。 │ │
│ │ │ │ │ │B:不要拖啦! │ │
│ │ │ │ │ │A:好。 │ │
│ │ │ │ │ │ │ │
│ ├─┴─────┴─────┴─────┴───────────┤ │
│ │通訊監察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通訊監察期間:104 年2 月3 日10:00起至104 年3 月4 日10:00止 │ │
│ │通訊監察書號:本院104 年度聲監續字第158號通訊監察書(見104年度│ │
│ │ 偵字第7428號卷㈠第4 至5 頁) │ │
│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見104 年度偵字第7428號卷㈠第45頁反面至第46頁│ │
│ ├───────────────────────────────┤ │
│ │備註:上開販賣時間為被告與丙○○通話後15分鐘,起訴書附表編號2 │ │
│ │ -6之時間更正之。 │ │
├──┼────────┬──────┬─────┬────┬────┼──────┤
│附表│時間/ 地點 │轉讓毒品種類│轉讓對象 │有無對價│轉讓所用│ 主 文 │
│編號│ │/數 量 │ │ │行動電話│ │
├──┼────────┼──────┼─────┼────┼────┼──────┤
│3-1 │民國103 年11月8 │第二級毒品甲│辛○○ │無償 │門號0900│丁○○犯藥事│
│ │日中午12時50分許│基安非他命/ │ │ │000000號│法第八十三條│
│ │/ 桃園市八德區力│未足1 克 │ │ │行動電話│第一項之轉讓│
│ │霸街00巷0 弄00號│ │ │ │ │禁藥罪,累犯│
│ │丁○○住處 │ │ │ │ │,處有期徒刑│
│ ├────────┴──────┴─────┴────┴────┤肆月。扣案之│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門號○九0000│
│ ├─┬─────┬─────┬─────┬───────────┤0000號行動電│
│ │編│通話時間 │監察電話A│通話對象B│ 譯 文 內 容 │話壹支沒收。│
│ │號│ │ │ │ │ │
│ ├─┼─────┼─────┼─────┼───────────┤ │
│ │1.│103.11.08 │0000000000│0000000000│" 桃園市八德區廣福路00│ │
│ │ │12:31:39│(某女) │ │號頂樓陽臺" │ │
│ │ │ │ │ │A:喂~ │ │
│ │ │ │ │ │B:阿猴在嗎? │ │
│ │ │ │ │ │A:有..幹嘛? │ │
│ │ │ │ │ │B:有嗎(意指有無毒品│ │
│ │ │ │ │ │ )? │ │
│ │ │ │ │ │A:恩,等一下你再打。│ │
│ │ │ │ │ │B:好。 │ │
│ │ │ │ │ │(A為女性) │ │
│ ├─┼─────┼─────┼─────┼───────────┤ │
│ │2.│103.11.08 │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 │
│ │ │12:47:27│丁○○ │ │B:喂! │ │
│ │ │ │(猴子) │ │A:你要過來..他叫我打│ │
│ │ │ │ │ │ 電話跟你講... 你在│ │
│ │ │ │ │ │ 哪裡..家裡? │ │
│ │ │ │ │ │B:恩。 │ │
│ │ │ │ │ │A:他過去..還是你過來│ │
│ │ │ │ │ │ ? │ │
│ │ │ │ │ │B:過來可以嗎? │ │
│ │ │ │ │ │A:他在忙。 │ │
│ │ │ │ │ │B:我現在過去那邊。 │ │
│ │ │ │ │ │A:好。 │ │
│ ├─┴─────┴─────┴─────┴───────────┤ │
│ │通訊監察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通訊監察期間:103 年11月8 日10:00起至103 年12月7 日10:00止通│ │
│ │訊監察書號:本院103 年度聲監字第1163號通訊監察書(見104 年度偵│ │
│ │ 字第7428號卷㈠第13至14頁) │ │
│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見104 年度偵字第7428號卷㈠第64頁正面 │ │
│ ├───────────────────────────────┤ │
│ │備註:上開轉讓時間為被告與辛○○通話後3 分鐘,起訴書附表編號3 │ │
│ │ -1 之時間更正之。 │ │
├──┼────────┬──────┬─────┬────┬────┼──────┤
│附表│時間/ 地點 │販賣毒品種類│販賣對象 │價 金 │販毒所用│ 主 文 │
│編號│ │/ 數量 │ │(新臺幣)│行動電話│ │
├──┼────────┼──────┼─────┼────┼────┼──────┤
│3-2 │民國103 年11月21│第二級毒品甲│辛○○ │1,000元 │門號0900│丁○○販賣第│
│ │日中午12時55分許│基安非他/ 未│ │(辛○○│000000號│二級毒品,累│
│ │/ 桃園市八德區力│足1 克 │ │實際只給│行動電話│犯,處有期徒│
│ │霸街00巷00弄00號│ │ │500 元)│ │刑貳年。扣案│
│ │丁○○住處 │ │ │ │ │之門號○九八│
│ ├────────┴──────┴─────┴────┴────┤00000000號行│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動電話壹支沒│
│ ├─┬─────┬─────┬─────┬───────────┤收,未扣案之│
│ │編│通話時間 │監察電話A│通話對象B│ 譯 文 內 容 │犯罪所得新臺│
│ │號│ │ │ │ │幣伍佰元沒收│
│ ├─┼─────┼─────┼─────┼───────────┤,於全部或一│
│ │1.│103.11.21 │0000000000│0000000000│A:怎麼了..你直接過來│部不能沒收或│
│ │ │12:14:42│丁○○ │ │ 就好。 │不宜執行沒收│
│ │ │ │(猴子) │ │B:喔... 你昨天打給我│時,追徵其價│
│ │ │ │ │ │ 幹嗎? │額。 │
│ │ │ │ │ │A:你最近都沒找我。 │ │
│ │ │ │ │ │B:沒有啦! │ │
│ ├─┼─────┼─────┼─────┼───────────┤ │
│ │2.│103.11.21 │0000000000│0000000000│A:我手機摔到了。 │ │
│ │ │12:16:58│丁○○ │ │B:我在想要不要..... │ │
│ │ │ │(猴子) │ │A:你要不要來? │ │
│ │ │ │ │ │B:等一下。 │ │
│ ├─┼─────┼─────┼─────┼───────────┤ │
│ │3.│103.11.21 │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 │
│ │ │12:55:27│丁○○ │ │B:我在下面。 │ │
│ │ │ │(猴子) │ │A:我下去。 │ │
│ ├─┼─────┼─────┼─────┼───────────┤ │
│ │4.│103.11.21 │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 │
│ │ │05:33:57│丁○○ │ │B:大哥... 我5 百塊我│ │
│ │ │ │(猴子) │ │ 給你下個月好不好?│ │
│ │ │ │ │ │A:什麼? │ │
│ │ │ │ │ │B:酒店那個。 │ │
│ │ │ │ │ │A:喔! │ │
│ │ │ │ │ │B:下個月好不好? │ │
│ │ │ │ │ │A:昨天那個是一張不是│ │
│ │ │ │ │ │ 5 百。 │ │
│ │ │ │ │ │B:我下個月給你5 百..│ │
│ │ │ │ │ │ . 是下個月。 │ │
│ │ │ │ │ │A:昨天的要給我。 │ │
│ │ │ │ │ │B:我下個月給你5 百塊│ │
│ │ │ │ │ │ ...等下不要給你。 │ │
│ │ │ │ │ │A:那是1 千的....不是│ │
│ │ │ │ │ │ 5 百。 │ │
│ │ │ │ │ │B:我下個月給你。 │ │
│ ├─┴─────┴─────┴─────┴───────────┤ │
│ │通訊監察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通訊監察期間:103 年11月8 日10:00起至103 年12月7 日10:00止通│ │
│ │訊監察書號:本院103 年度聲監字第1163號通訊監察書(見104 年度偵│ │
│ │ 字第7428號卷㈠第13至14頁) │ │
│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見104 年度偵字第7428號卷㈠第64頁正、反面 │ │
├──┼────────┬──────┬─────┬────┬────┼──────┤
│附表│時間/ 地點 │販賣毒品種類│販賣對象 │價 金 │販毒所用│ 主 文 │
│編號│ │/ 數量 │ │(新臺幣)│行動電話│ │
├──┼────────┼──────┼─────┼────┼────┼──────┤
│4-1 │民國103 年12月29│第二級毒品甲│黃正雄 │2,000元 │門號0900│丁○○販賣第│
│ │日晚間6 時50分許│基安非他命/ │ │ │000000號│二級毒品,累│
│ │/ 桃園市八德區被│未達1 克 │ │ │行動電話│犯,處有期徒│
│ │告住處 │ │ │ │ │刑貳年壹月。│
│ ├────────┴──────┴─────┴────┴────┤扣案之門號○│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00000000行動│
│ ├─┬─────┬─────┬─────┬───────────┤電話壹支沒收│
│ │編│通話時間 │監察電話A│通話對象B│ 譯 文 內 容 │,未扣案之犯│
│ │號│ │ │ │ │罪所得新臺幣│
│ ├─┼─────┼─────┼─────┼───────────┤貳仟元沒收,│
│ │1.│103.12.29 │0000000000│0000000000│" 桃園市八德區大和里25│於全部或一部│
│ │ │18:09:36│丁○○ │ │鄰銀和街00巷00弄00號00│不能沒收或不│
│ │ │ │(猴子) │ │樓之7 室內" │宜執行沒收時│
│ │ │ │ │ │B:喂~猴哥你出去了?│,追徵其價額│
│ │ │ │ │ │A:你誰? │。 │
│ │ │ │ │ │B:三毛。 │ │
│ │ │ │ │ │A:幹嗎? │ │
│ │ │ │ │ │B:你剛開貨車出去喔?│ │
│ │ │ │ │ │A:你怎知道? │ │
│ │ │ │ │ │B:剛遇到有叭你..你就│ │
│ │ │ │ │ │ 開走了我在你家這。│ │
│ │ │ │ │ │A:... 你要喔?(意指│ │
│ │ │ │ │ │ 購毒) │ │
│ │ │ │ │ │B:對呀! │ │
│ │ │ │ │ │A:我等下就回去。 │ │
│ │ │ │ │ │B:好。 │ │
│ ├─┼─────┼─────┼─────┼───────────┤ │
│ │2.│103.12.29 │0000000000│0000000000│" 桃園市八德區大和里25│ │
│ │ │18:23:55│丁○○ │ │鄰銀和街00巷00弄00號00│ │
│ │ │ │(猴子) │ │樓之00室內" │ │
│ │ │ │ │ │A:我要回去了。 │ │
│ │ │ │ │ │B:還是你在哪我過去?│ │
│ │ │ │ │ │A:我在這裡..大這。 │ │
│ │ │ │ │ │B:是喔... 因為晚上我│ │
│ │ │ │ │ │ 有事。 │ │
│ │ │ │ │ │A:我先聯絡一下。 │ │
│ │ │ │ │ │B:好。 │ │
│ ├─┴─────┴─────┴─────┴───────────┤ │
│ │通訊監察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通訊監察期間:103 年12月7 日10:00起至104 年1 月5 日10:00止 │ │
│ │通訊監察書號:本院103 年度聲監續字第1203號通訊監察書(見104年 │ │
│ │ 度偵字第7428號卷㈠第10至11頁) │ │
│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見104 年度偵字第7428號卷㈠第71頁 │ │
│ ├───────────────────────────────┤ │
│ │備註:上開販賣時間為被告與黃○○通話後27分鐘,起訴書附表編號4-│ │
│ │1 之時間更正之。 │ │
├──┼────────┬──────┬─────┬────┬────┼──────┤
│附表│時間/ 地點 │販賣毒品種類│販賣對象 │價 金 │販毒所用│ 主 文 │
│編號│ │/ 數量 │ │(新臺幣)│行動電話│ │
├──┼────────┼──────┼─────┼────┼────┼──────┤
│5-1 │民國103 年11月11│第一級毒品海│戊○○ │1,000元 │門號0900│丁○○販賣第│
│ │日中午12時54分許│洛因/ 0.15克│乙○○ │ │00000000│一級毒品,累│
│ │/ 桃園市八德區新│ │ │ │號行動電│犯,處有期徒│
│ │興路與建國路之萊│ │ │ │話 │刑柒年玖月。│
│ │爾富便利商店 │ │ │ │ │扣案之門號○│
│ ├────────┴──────┴─────┴────┴────┤00000000號行│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動電話壹支沒│
│ ├─┬─────┬─────┬─────┬───────────┤收,未扣案之│
│ │編│通話時間 │監察電話A│通話對象B│ 譯 文 內 容 │犯罪得新臺幣│
│ │號│ │ │ │ │壹仟元沒收,│
│ ├─┼─────┼─────┼─────┼───────────┤於全部或一部│
│ │1.│103.11.11 │0000000000│0000000000│" 桃園市八德區廣隆街00│不能沒收或不│
│ │ │12:36:33│丁○○ │ │0 號00樓" │宜執行沒收時│
│ │ │ │(猴子) │ │A:國書... 排骨哥說你│,追徵其價額│
│ │ │ │ │ │ 要什麼? │。 │
│ │ │ │ │ │B:恩... 女生(意指海│ │
│ │ │ │ │ │ 洛因) │ │
│ │ │ │ │ │A:多少? │ │
│ │ │ │ │ │B:一張(購毒金額) │ │
│ │ │ │ │ │A:好..那你在哪邊? │ │
│ │ │ │ │ │B:我在三元街這邊。 │ │
│ │ │ │ │ │A:我知道... 那我等下│ │
│ │ │ │ │ │ 打給你。 │ │
│ ├─┼─────┼─────┼─────┼───────────┤ │
│ │2.│103.11.11 │0000000000│0000000000│B:還是說要約哪裡?我│ │
│ │ │12:37:20│丁○○ │ │ 真的快不行了。 │ │
│ │ │ │(猴子) │ │A:我在八德。 │ │
│ │ │ │ │ │B:八德哪邊? │ │
│ │ │ │ │ │A:建國路跟新興路的萊│ │
│ │ │ │ │ │ 爾富。 │ │
│ │ │ │ │ │B:我現在過去。 │ │
│ ├─┼─────┼─────┼─────┼───────────┤ │
│ │3.│103.11.11 │0000000000│0000000000│" 桃園市八德區廣隆街 │ │
│ │ │12:48:30│丁○○ │ │000 號00 樓" │ │
│ │ │ │(猴子) │ │B:你說哪裡的萊爾富?│ │
│ │ │ │ │ │A:什麼..建國路與新興│ │
│ │ │ │ │ │ 路。 │ │
│ │ │ │ │ │B:你是說八德的還是桃│ │
│ │ │ │ │ │ 園建國路? │ │
│ │ │ │ │ │A:八德的。 │ │
│ ├─┼─────┼─────┼─────┼───────────┤ │
│ │4.│103.11.11 │0000000000│0000000000│B:我到了。 │ │
│ │ │12:54:19│丁○○ │ │A:我出去。 │ │
│ │ │ │(猴子) │ │ │ │
│ ├─┴─────┴─────┴─────┴───────────┤ │
│ │通訊監察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通訊監察期間:103 年11月8 日10:00起至103 年12月7 日10:00止 │ │
│ │通訊監察書號:本院103 年度聲監字第1163號通訊監察書(見104年度 │ │
│ │ 偵字第7428號卷㈠第13至14頁) │ │
│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見104 年度偵字第7428號卷㈡第45頁正、反面 │ │
├──┼────────┬──────┬─────┬────┬────┼──────┤
│附表│時間/ 地點 │販賣毒品種類│販賣對象 │價 金 │販毒所用│ 主 文 │
│編號│ │/ 數量 │ │(新臺幣)│行動電話│ │
├──┼────────┼──────┼─────┼────┼────┼──────┤
│5-2 │民國103 年11月11│第一級毒品海│戊○○ │2,000元 │門號0900│丁○○販賣第│
│ │日下午3 時27分許│洛因/ 0.3 克│乙○○ │ │000000號│一級毒品,累│
│ │/ 桃園市八德區新│ │ │ │行動電話│犯,處有期徒│
│ │興路與建國路之萊│ │ │ │ │刑柒年拾月。│
│ │爾富便利商店 │ │ │ │ │扣案之門號○│
│ ├────────┴──────┴─────┴────┴────┤0000000000號│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行動電話壹支│
│ ├─┬─────┬─────┬─────┬───────────┤沒收,未扣案│
│ │編│通話時間 │監察電話A│通話對象B│ 譯 文 內 容 │之犯罪所得新│
│ │號│ │ │ │ │臺幣貳仟元沒│
│ ├─┼─────┼─────┼─────┼───────────┤收,於全部或│
│ │1.│103.11.11 │0000000000│0000000000│" 桃園市八德區銀和街00│一部不能沒收│
│ │ │14:51:23│丁○○ │ │巷00號00樓之0 室內" │或不宜執行沒│
│ │ │ │(猴子) │ │B:喂. . . 我們可以再│收時,追徵其│
│ │ │ │ │ │過去找你? │價額。 │
│ │ │ │ │ │A:可以。 │ │
│ │ │ │ │ │B:你等一下... 我國書│ │
│ │ │ │ │ │ ...有方便過去找你 │ │
│ │ │ │ │ │ 嗎? │ │
│ │ │ │ │ │A:好過來。 │ │
│ │ │ │ │ │B:多少... 是過去講還│ │
│ │ │ │ │ │ 是現在講? │ │
│ │ │ │ │ │A:2(購毒金額) │ │
│ │ │ │ │ │B:2。 │ │
│ │ │ │ │ │A:你來? │ │
│ │ │ │ │ │B:一樣早上那嗎? │ │
│ │ │ │ │ │A:對。 │ │
│ │ │ │ │ │ │ │
│ ├─┼─────┼─────┼─────┼───────────┤ │
│ │2.│103.11.11 │0000000000│0000000000│" 桃園市八德區銀和街00│ │
│ │ │15:27:10│丁○○ │ │巷00弄00號00樓之00室內│ │
│ │ │ │(猴子) │ │" │ │
│ │ │ │ │ │B:我們到了。 │ │
│ │ │ │ │ │A:先在裡面吃個東西。│ │
│ │ │ │ │ │B:你快點好不好。 │ │
│ │ │ │ │ │A:你先吃個東西。 │ │
│ ├─┴─────┴─────┴─────┴───────────┤ │
│ │通訊監察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通訊監察期間:103 年11月8 日10:00起至103 年12月7 日10:00止 │ │
│ │通訊監察書號:本院103 年度聲監字第1163號通訊監察書(見104年度 │ │
│ │ 偵字第7428號卷㈠第13至14頁) │ │
│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見104 年度偵字第7428號卷㈡第45頁反面至第46頁│ │
│ │ 正面 │ │
├──┼────────┬──────┬─────┬────┬────┼──────┤
│附表│時間/ 地點 │販賣毒品種類│販賣對象 │價 金 │販毒所用│ 主 文 │
│編號│ │/ 數量 │ │(新臺幣)│行動電話│ │
├──┼────────┼──────┼─────┼────┼────┼──────┤
│5-3 │民國103 年11月13│第一級毒品海│戊○○ │價值2,00│門號0900│丁○○販賣第│
│ │日下午6 時13分許│洛因/ 0.45克│乙○○ │0 元之酒│000000號│一級毒品,累│
│ │/ 桃園市八德區被│ │ │1瓶 │行動電話│犯,處有期徒│
│ │告住處 │ │ │ │ │刑柒年拾月。│
│ ├────────┴──────┴─────┴────┴────┤扣案之門號○│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00000000號行│
│ ├─────┬─────┬─────┬─────────────┤動電話壹支沒│
│ │通話時間 │監察電話A│通話對象B│ 譯 文 內 容 │收,未扣案之│
│ ├─────┼─────┼─────┼─────────────┤犯罪所得價值│
│ │103.11.13 │0000000000│0000000000│B:喂...猴子嗎? │新臺幣貳仟元│
│ │17:53:12│丁○○ │ │A:對呀! │之酒壹瓶沒收│
│ │ │(猴子) │ │B:昨天打給你... 你都沒接│,於全部或一│
│ │ │ │ │ 。 │部不能沒收或│
│ │ │ │ │A:我手機壞掉。 │不宜執行沒收│
│ │ │ │ │B:我問你... 你酒要不要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 │
│ │ │ │ │A:沒有...那是因為... │ │
│ │ │ │ │B:了解... 我等下去找你..│ │
│ │ │ │ │ 你手機不要關機。 │ │
│ │ │ │ │A:好。 │ │
│ ├─────┴─────┴─────┴─────────────┤ │
│ │通訊監察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通訊監察期間:103 年11月8 日10:00起至103 年12月7 日10:00止 │ │
│ │通訊監察書號:本院103 年度聲監字第1163號通訊監察書(見104年度 │ │
│ │ 偵字第7428號卷㈠第13至14頁) │ │
│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見104 年度偵字第7428號卷㈡第46頁正、反面 │ │
│ ├───────────────────────────────┤ │
│ │備註:上開販賣時間為被告與戊○○通話後20分鐘,起訴書附表編號5 │ │
│ │ -3之時間更正之。 │ │
├──┼────────┬──────┬─────┬────┬────┼──────┤
│附表│時間/ 地點 │販賣毒品種類│販賣對象 │價 金 │販毒所用│ 主 文 │
│編號│ │/ 數量 │ │(新臺幣)│行動電話│ │
├──┼────────┼──────┼─────┼────┼────┼──────┤
│5-4 │民國103 年12月5 │第一級毒品海│戊○○ │2,000元 │門號0900│丁○○販賣第│
│ │日晚間7 時33分許│洛因/ 0.3 克│乙○○ │ │000000號│一級毒品,累│
│ │/ 桃園市桃園區○│ │ │ │行動電話│犯,處有期徒│
│ │○三元街住處 │ │ │ │ │刑柒年拾月,│
│ ├────────┴──────┴─────┴────┴────┤扣案之門號○│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00000000號行│
│ ├─┬─────┬─────┬─────┬───────────┤動電話壹支沒│
│ │編│通話時間 │監察電話A│通話對象B│ 譯 文 內 容 │收,未扣案之│
│ │號│ │ │ │ │犯罪所得新臺│
│ ├─┼─────┼─────┼─────┼───────────┤幣貳仟元沒收│
│ │1.│103.12.05 │0000000000│0000000000│B:猴子? │,於全部或一│
│ │ │17:41:33│丁○○ │ │A:恩。 │部不能沒收或│
│ │ │ │(猴子) │ │B:我要拿2千。 │不宜執行沒收│
│ │ │ │ │ │A:聽不懂。 │時,追徵其價│
│ │ │ │ │ │B:2 千女的(意指海洛│額。 │
│ │ │ │ │ │ 因)。 │ │
│ │ │ │ │ │A:喔...你是誰? │ │
│ │ │ │ │ │B:可是我在家裡我給你│ │
│ │ │ │ │ │ 多5 百塊錢。 │ │
│ │ │ │ │ │A:你是誰? │ │
│ │ │ │ │ │B:萱萱。 │ │
│ │ │ │ │ │A:你在哪? │ │
│ │ │ │ │ │B:三元街。 │ │
│ │ │ │ │ │A:你貼我油錢。 │ │
│ │ │ │ │ │B:5百。 │ │
│ │ │ │ │ │A:好。 │ │
│ ├─┼─────┼─────┼─────┼───────────┤ │
│ │2.│103.12.05 │0000000000│0000000000│" 桃園市八德區銀和街00│ │
│ │ │18:05:33│丁○○ │ │巷00弄00號00樓之00室內│ │
│ │ │ │(猴子) │ │" 「簡訊:你出門了嗎?│ │
│ │ │ │ │ │」 │ │
│ ├─┼─────┼─────┼─────┼───────────┤ │
│ │3.│103.12.05 │0000000000│0000000000│" 桃園市八德區銀和街00│ │
│ │ │19:09:21│丁○○ │ │巷00弄00號00樓之00室內│ │
│ │ │ │(猴子) │ │" A:喂~ │ │
│ │ │ │ │ │B:幹嘛?你到了? │ │
│ │ │ │ │ │A:我買個東西就到了。│ │
│ │ │ │ │ │B:好啦! │ │
│ │ │ │ │ │ │ │
│ ├─┼─────┼─────┼─────┼───────────┤ │
│ │4.│103.12.05 │0000000000│0000000000│A:喂~ │ │
│ │ │19:33:12│丁○○ │ │B:我沒看到你。 │ │
│ │ │ │(猴子) │ │A:我快到了。 │ │
│ ├─┴─────┴─────┴─────┴───────────┤ │
│ │通訊監察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通訊監察期間:103 年11月8 日10:00起至103 年12月7 日10:00止 │ │
│ │通訊監察書號:本院103 年度聲監字第1163號通訊監察書(見104年度 │ │
│ │ 偵字第7428號卷㈠第13至14頁) │ │
│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見104 年度偵字第7428號卷㈡第46頁反面至第47頁│ │
│ │ 正面 │ │
├──┼────────┬──────┬─────┬────┬────┼──────┤
│附表│時間/ 地點 │販賣毒品種類│販賣對象 │價 金 │販毒所用│ 主 文 │
│編號│ │/ 數量 │ │(新臺幣)│行動電話│ │
├──┼────────┼──────┼─────┼────┼────┼──────┤
│5-5 │民國103 年12月10│第一級毒品海│戊○○ │2,000元 │門號0900│丁○○販賣第│
│ │日上午8 時20分許│洛因/ 0.3 克│乙○○ │ │000000號│一級毒品,累│
│ │/ 桃園市八德區力│ │ │ │行動電話│犯,處有期徒│
│ │霸街00巷00弄00號│ │ │ │ │刑柒年拾月,│
│ │丁○○住處 │ │ │ │ │扣案之門號○│
│ ├────────┴──────┴─────┴────┴────┤00000000號行│
│ │通訊監察譯文 │動電話壹支沒│
│ ├─┬─────┬─────┬─────┬───────────┤收,未扣案之│
│ │編│通話時間 │監察電話A│通話對象B│ 譯 文 內 容 │犯罪所得新臺│
│ │號│ │ │ │ │幣貳仟元沒收│
│ ├─┼─────┼─────┼─────┼───────────┤,於全部或一│
│ │1.│103.12.10 │0000000000│0000000000│" 桃園市八德區銀和街27│部不能沒收或│
│ │ │07:55:44│丁○○ │ │巷00弄00號00樓之00室內│不宜執行沒收│
│ │ │ │(猴子) │ │" A:喂~ │時,追徵其價│
│ │ │ │ │ │B:你起床了..幫我調2 │額。 │
│ │ │ │ │ │ 張(購毒金額)。 │ │
│ │ │ │ │ │A:你誰? │ │
│ │ │ │ │ │B:我萱萱。 │ │
│ │ │ │ │ │A:你過來。 │ │
│ │ │ │ │ │B:現過去喔? │ │
│ │ │ │ │ │A:我現在昏昏的..你過│ │
│ │ │ │ │ │ 來比較快。 │ │
│ │ │ │ │ │B:是喔.. │ │
│ ├─┼─────┼─────┼─────┼───────────┤ │
│ │2.│103.12.10 │0000000000│0000000000│" 桃園市八德區銀和街27│ │
│ │ │07:59:08│丁○○ │ │巷00弄00號00樓之00室內│ │
│ │ │ │(猴子) │ │" A:喂~ │ │
│ │ │ │ │ │B:猴子喔! │ │
│ │ │ │ │ │A:恩。 │ │
│ │ │ │ │ │B:你現在就有嗎..我現│ │
│ │ │ │ │ │ 過去你不要不接電話│ │
│ │ │ │ │ │ 。 │ │
│ │ │ │ │ │A:好啦! │ │
│ │ │ │ │ │ │ │
│ ├─┼─────┼─────┼─────┼───────────┤ │
│ │3.│103.12.10 │0000000000│0000000000│B:快到了..下來了。 │ │
│ │ │08:20:58│丁○○ │ │A:喔! │ │
│ │ │ │(猴子) │ │ │ │
│ ├─┴─────┴─────┴─────┴───────────┤ │
│ │通訊監察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通訊監察期間:103 年12月7 日10:00起至104 年1 月5 日10:00止 │ │
│ │通訊監察書號:本院103 年度聲監續字第1203號通訊監察書(見104年 │ │
│ │ 度偵字第7428號卷㈠第10至11頁) │ │
│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見104 年度偵字第7428號卷㈡第47頁反面 │ │
├──┼────────┬──────┬─────┬────┬────┼──────┤
│附表│時間/ 地點 │販賣毒品種類│販賣對象 │價 金 │販毒所用│ 主 文 │
│編號│ │/ 數量 │ │(新臺幣)│行動電話│ │
├──┼────────┼──────┼─────┼────┼────┼──────┤
│5-6 │民國103 年12月12│第一級毒品海│戊○○ │2,000元 │門號0900│丁○○販賣第│
│ │日晚間8 時14分至│洛因/ 0.3 克│乙○○ │ │0000號行│一級毒品,累│
│ │20分間/ 桃園市桃│ │ │ │動電 │犯,處有期徒│
│ │園區大有路新光三│ │ │ │話 │刑柒年拾月,│
│ │越百貨附近 │ │ │ │ │扣案之門號○│
│ ├────────┴──────┴─────┴────┴────┤00000000號行│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動電話壹支沒│
│ ├─────┬─────┬─────┬─────────────┤收,未扣案之│
│ │通話時間 │監察電話A│通話對象B│ 譯 文 內 容 │犯罪所得新臺│
│ ├─────┼─────┼─────┼─────────────┤幣貳仟元沒收│
│ │103.12.12 │0000000000│0000000000│" 桃園市○○區○○路000 號│,於全部或一│
│ │19:59:51│丁○○ │ │9 樓頂" │部不能沒收或│
│ │ │(猴子) │ │A:喂...幹嘛? │不宜執行沒收│
│ │ │ │ │B:現在方便嗎? │時,追徵其價│
│ │ │ │ │A:怎樣? │額。 │
│ │ │ │ │B:你在.... │ │
│ │ │ │ │A:桃園。 │ │
│ │ │ │ │B:那你可以來大有路? │ │
│ │ │ │ │A:可以...怎麼了? │ │
│ │ │ │ │B:那個2...你在哪邊.... │ │
│ │ │ │ │A:南門市場。 │ │
│ │ │ │ │B:好,那我在大有路等你。│ │
│ ├─────┴─────┴─────┴─────────────┤ │
│ │通訊監察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通訊監察期間:103 年12月7 日10:00起至104 年1 月5 日10:00止 │ │
│ │通訊監察書號:本院103 年度聲監續字第1203號通訊監察書(見104年 │ │
│ │ 度偵字第7428號卷㈠第10至11頁) │ │
│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見104 年度偵字第7428號卷㈡第48頁正面 │ │
│ ├───────────────────────────────┤ │
│ │備註:上開販賣時間為被告與戊○○通話後15至21分鐘內,起訴書附表│ │
│ │ 編號5-6 之時間更正之。 │ │
├──┼────────┬──────┬─────┬────┬────┼──────┤
│附表│時間/ 地點 │販賣毒品種類│販賣對象 │價 金 │販毒所用│ 主 文 │
│編號│ │/ 數量 │ │(新臺幣)│行動電話│ │
├──┼────────┼──────┼─────┼────┼────┼──────┤
│5-7 │民國103 年12月18│第一級毒品海│戊○○ │2,000元 │門號0989│丁○○販賣第│
│ │日下午4 時20分許│洛因/ 0.3 克│乙○○ │ │000000號│一級毒品,累│
│ │/ 桃園市八德區新│ │ │ │行動電話│犯,處有期徒│
│ │興路與建國路之萊│ │ │ │ │刑柒年拾月,│
│ │爾富便利商店 │ │ │ │ │扣案之門號○│
│ ├────────┴──────┴─────┴────┴────┤00000000號行│
│ │通訊監察譯文 │動電話壹支沒│
│ ├─┬─────┬─────┬─────┬───────────┤收,未扣案之│
│ │編│通話時間 │監察電話A│通話對象B│ 譯 文 內 容 │犯罪所得新臺│
│ │號│ │ │ │ │幣貳仟元沒收│
│ ├─┼─────┼─────┼─────┼───────────┤,於全部或一│
│ │1.│103.12.18 │0000000000│0000000000│A:喂...怎麼了? │部不能沒收或│
│ │ │15:37:38│丁○○ │ │B:猴子喔... 你可不可│不宜執行沒收│
│ │ │ │(猴子) │ │ 以叫那個人出來7-11│時,追徵其價│
│ │ │ │ │ │ 等他? │額。 │
│ │ │ │ │ │A:不要找他了。 │ │
│ │ │ │ │ │B:不然要找誰? │ │
│ │ │ │ │ │A:你等我一下我到土城│ │
│ │ │ │ │ │ 了。 │ │
│ │ │ │ │ │B:我可不可到你家等?│ │
│ │ │ │ │ │A:你先去萊爾富等。 │ │
│ │ │ │ │ │B:好啦! │ │
│ ├─┼─────┼─────┼─────┼───────────┤ │
│ │2.│103.12.18 │0000000000│0000000000│" 桃園市八德區大安村3 │ │
│ │ │16:00:09│丁○○ │ │鄰和平路000號" │ │
│ │ │ │(猴子) │ │B:你多久可以到? │ │
│ │ │ │ │ │A:我下交流道了。 │ │
│ │ │ │ │ │B:好... 我在萊爾富等│ │
│ │ │ │ │ │ 。 │ │
│ ├─┼─────┼─────┼─────┼───────────┤ │
│ │3.│103.12.18 │0000000000│0000000000│" 桃園市八德區大忠里5 │ │
│ │ │16:07:00│丁○○ │ │鄰介壽路一段000 號00樓│ │
│ │ │ │(猴子) │ │及樓頂 │ │
│ │ │ │ │ │B:喂..猴子我們要進去│ │
│ │ │ │ │ │ 嗎? │ │
│ │ │ │ │ │A:不要我快到了。 │ │
│ │ │ │ │ │B:我們在外面見面。 │ │
│ ├─┴─────┴─────┴─────┴───────────┤ │
│ │通訊監察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通訊監察期間:103 年12月7 日10:00起至104 年1 月5 日10:00止 │ │
│ │通訊監察書號:本院103 年度聲監續字第1203號通訊監察書(見104年 │ │
│ │ 度偵字第7428號卷㈠第10至11頁) │ │
│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見104 年度偵字第7428號卷㈡第48頁反面 │ │
│ ├───────────────────────────────┤ │
│ │備註:上開販賣時間為被告與戊○○通話後13分鐘,起訴書附表編號5 │ │
│ │ -7之時間更正之。 │ │
├──┼────────┬──────┬─────┬────┬────┼──────┤
│附表│時間/ 地點 │販賣毒品種類│販賣對象 │價 金 │販毒所用│ 主 文 │
│編號│ │/ 數量 │ │(新臺幣)│行動電話│ │
├──┼────────┼──────┼─────┼────┼────┼──────┤
│6-1 │民國103 年11月22│第二級毒品甲│己○○ │1,000元 │門號0000│丁○○販賣第│
│ │日晚間8 時39分許│基安非他命/ │ │ │000000號│二級毒品,累│
│ │/ 桃園市八德區力│0.3 克 │ │ │行動電話│犯,處有期徒│
│ │霸街00巷0 弄0 號│ │ │ │ │刑貳年,扣案│
│ │丁○○住處 │ │ │ │ │之門號○九八│
│ ├────────┴──────┴─────┴────┴────┤0000000 號行│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動電話壹支沒│
│ ├─┬─────┬─────┬─────┬───────────┤收,未扣案之│
│ │編│通話時間 │監察電話A│通話對象B│ 譯 文 內 容 │犯罪所得新臺│
│ │號│ │ │ │ │幣壹仟元沒收│
│ ├─┼─────┼─────┼─────┼───────────┤,於全部或一│
│ │1.│103.11.22 │0000000000│0000000000│" 桃園市八德區銀和街27│部不能沒收或│
│ │ │19:47:41│丁○○ │ │巷0 弄號00樓之00室內" │不宜執行沒收│
│ │ │ │(猴子) │ │A:喂~ │時,追徵其價│
│ │ │ │ │ │B:睡覺了。 │額。 │
│ │ │ │ │ │A:我剛才吃那個睡著了│ │
│ │ │ │ │ │ 。 │ │
│ │ │ │ │ │B:那現在呢? │ │
│ │ │ │ │ │A:你過來。 │ │
│ │ │ │ │ │B:好。 │ │
│ ├─┼─────┼─────┼─────┼───────────┤ │
│ │2.│103.11.22 │0000000000│0000000000│" 桃園市八德區銀和街27│ │
│ │ │20:39:15│丁○○ │ │巷2 弄號00樓之00室內" │ │
│ │ │ │(猴子) │ │B:我到了。 │ │
│ │ │ │ │ │A:好。 │ │
│ ├─┴─────┴─────┴─────┴───────────┤ │
│ │通訊監察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通訊監察期間:103 年11月8 日10:00起至103 年12月7 日10:00止 │ │
│ │通訊監察書號:本院103 年度聲監字第1163號通訊監察書(見104年度 │ │
│ │ 偵字第7428號卷㈠第13至14頁) │ │
│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見104 年度偵字第7428號卷㈠第57頁正、反面 │ │
├──┼────────┬──────┬─────┬────┬────┼──────┤
│附表│時間/ 地點 │販賣毒品種類│販賣對象 │價 金 │販毒所用│ 主 文 │
│編號│ │/ 數量 │ │(新臺幣)│行動電話│ │
├──┼────────┼──────┼─────┼────┼────┼──────┤
│6-2 │民國103 年11月24│第二級毒品甲│己○○ │1,700元 │門號0900│丁○○販賣第│
│ │日晚間9 時16分許│基安非他命/ │ │ │000000號│二級毒品,累│
│ │/ 桃園市八德區力│0.5 克 │ │ │行動電話│犯,處有期徒│
│ │霸街00巷00弄00號│ │ │ │ │刑貳年壹月,│
│ │丁○○住處 │ │ │ │ │扣案之門號○│
│ ├────────┴──────┴─────┴────┴────┤000000000 號│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行動電話壹支│
│ ├─┬─────┬─────┬─────┬───────────┤沒收,未扣案│
│ │編│通話時間 │監察電話A│通話對象B│ 譯 文 內 容 │之犯罪所得新│
│ │號│ │ │ │ │臺幣壹仟柒佰│
│ ├─┼─────┼─────┼─────┼───────────┤元沒收,於全│
│ │1.│103.11.24 │0000000000│0000000000│" 桃園市八德區銀和街27│部或一部不能│
│ │ │17:09:21│丁○○ │ │巷00弄00號00樓之00室內│沒收或不宜執│
│ │ │ │(猴子) │ │" A:我有留半桶酒? │行沒收時,追│
│ │ │ │ │ │B:喔..我知道... 好啦│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 │A:恩。 │ │
│ │ │ │ │ │B:你有換嗎? │ │
│ │ │ │ │ │A:有。 │ │
│ │ │ │ │ │B:我等下再過去。 │ │
│ │ │ │ │ │A:半桶你知道嗎? │ │
│ │ │ │ │ │B:是多少? │ │
│ │ │ │ │ │A:17(購毒金額)。 │ │
│ │ │ │ │ │B:晚點過去在講。 │ │
│ │ │ │ │ │ │ │
│ ├─┼─────┼─────┼─────┼───────────┤ │
│ │2.│103.11.24 │0000000000│0000000000│B:我現在過去。 │ │
│ │ │21:05:47│丁○○ │ │A:過來。 │ │
│ │ │ │(猴子) │ │B:好。 │ │
│ ├─┼─────┼─────┼─────┼───────────┤ │
│ │3.│103.11.24 │0000000000│0000000000│B:我到了。 │ │
│ │ │21:16:58│丁○○ │ │A:我下去。 │ │
│ │ │ │(猴子) │ │ │ │
│ ├─┴─────┴─────┴─────┴───────────┤ │
│ │通訊監察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通訊監察期間:103 年11月8 日10:00起至103 年12月7 日10:00止 │ │
│ │通訊監察書號:本院103 年度聲監字第1163號通訊監察書(見104年度 │ │
│ │ 偵字第7428號卷㈠第13至14頁) │ │
│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見104 年度偵字第7428號卷㈠第57頁反面至第58頁│ │
├──┼────────┬──────┬─────┬────┬────┼──────┤
│附表│時間/ 地點 │販賣毒品種類│販賣對象 │價 金 │販毒所用│ 主 文 │
│編號│ │/ 數量 │ │(新臺幣)│行動電話│ │
├──┼────────┼──────┼─────┼────┼────┼──────┤
│6-3 │民國103 年12月7 │第二級毒品甲│己○○ │1,000元 │門號0989│丁○○販賣第│
│ │日晚間7 時32分許│基安非他命/ │ │ │000000號│二級毒品,累│
│ │/ 桃園市八德區○│0.3 克 │ │ │行動電話│犯,處有期徒│
│ │○住處 │ │ │ │ │刑貳年,扣案│
│ ├────────┴──────┴─────┴────┴────┤之門號○九八│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00000000號行│
│ ├─┬─────┬─────┬─────┬───────────┤動電話壹支沒│
│ │編│通話時間 │監察電話A│通話對象B│ 譯 文 內 容 │收,未扣案之│
│ │號│ │ │ │ │犯罪所得新臺│
│ ├─┼─────┼─────┼─────┼───────────┤幣壹仟元沒收│
│ │1.│103.12.07 │0000000000│0000000000│" 桃園市八德區瑞德里21│,於全部或一│
│ │ │18:40:16│丁○○ │ │鄰介壽街二段0000號00樓│部不能沒收或│
│ │ │ │(猴子) │ │樓頂" │不宜執行沒收│
│ │ │ │ │ │A:你在幹嗎? │時,追徵其價│
│ │ │ │ │ │B:沒幹嘛! │額。 │
│ │ │ │ │ │A:這次不錯喔(意指毒│ │
│ │ │ │ │ │ 品純度)。 │ │
│ │ │ │ │ │B:等下過去。 │ │
│ │ │ │ │ │A:還是我過去..我在路│ │
│ │ │ │ │ │ 上。 │ │
│ │ │ │ │ │B:沒關係啦! │ │
│ │ │ │ │ │A:好。 │ │
│ ├─┼─────┼─────┼─────┼───────────┤ │
│ │2.│103.12.07 │0000000000│0000000000│" 桃園市八德區銀和街27│ │
│ │ │19:32:24│丁○○ │ │巷0 弄00號00樓之00室內│ │
│ │ │ │(猴子) │ │" A:小葉. . 我電話沒│ │
│ │ │ │ │ │帶到。 │ │
│ │ │ │ │ │B:我現在過去。 │ │
│ │ │ │ │ │A:好..過來。 │ │
│ │ │ │ │ │ │ │
│ ├─┴─────┴─────┴─────┴───────────┤ │
│ │通訊監察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通訊監察期間:103 年12月7 日10:00起至104 年1 月5 日10:00止 │ │
│ │通訊監察書號:本院103 年度聲監續字第1203號通訊監察書(見104年 │ │
│ │ 度偵字第7428號卷㈠第10至11頁) │ │
│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見104 年度偵字第7428號卷㈠第58頁 │ │
├──┼────────┬──────┬─────┬────┬────┼──────┤
│附表│時間/ 地點 │販賣毒品種類│販賣對象 │價 金 │販毒所用│ 主 文 │
│編號│ │/ 數量 │ │(新臺幣)│行動電話│ │
├──┼────────┼──────┼─────┼────┼────┼──────┤
│6-4 │民國103 年12月18│第二級毒品甲│己○○ │1,300元 │門號 │丁○○販賣第│
│ │日下午5 時45分許│基安非他命/ │ │ │09000000│二級毒品,累│
│ │/ 桃園市八德區力│0.3 克 │ │ │號行動電│犯,處有期徒│
│ │霸街000 巷00號丁│ │ │ │話 │刑貳年,扣案│
│ │○○住處 │ │ │ │ │之門號○九 │
│ ├────────┴──────┴─────┴────┴────┤000000000 號│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行動電話壹支│
│ ├─────┬─────┬─────┬─────────────┤沒收,未扣案│
│ │通話時間 │監察電話A│通話對象B│ 譯 文 內 容 │之犯罪所得新│
│ ├─────┼─────┼─────┼─────────────┤臺幣壹仟參佰│
│ │103.12.18 │0000000000│0000000000│" 桃園市八德區銀和街00 巷0│元沒收,於全│
│ │13:43:12│丁○○ │ │弄00號00樓之00室內" │部或一部不能│
│ │ │(猴子) │ │A:小葉(誤載為「業」)?│沒收或不宜執│
│ │ │ │ │B:恩。 │行沒收時,追│
│ │ │ │ │A:我們還有13對不對..那你│徵其價額。 │
│ │ │ │ │ 在那上班嗎? │ │
│ │ │ │ │B:上班阿... 我下班我要過│ │
│ │ │ │ │ 去。 │ │
│ │ │ │ │A:要幫你預留嗎? │ │
│ │ │ │ │B:怎麼那個? │ │
│ │ │ │ │A:一樣阿...13 (毒品數量│ │
│ │ │ │ │ )。 │ │
│ │ │ │ │B:那個OK嗎? │ │
│ │ │ │ │A:很好喔... 鐵喔(意指毒│ │
│ │ │ │ │ 品純度)。 │ │
│ │ │ │ │B:真的喔? │ │
│ │ │ │ │A:我到現在都還沒洗澡... │ │
│ │ │ │ │ 有夠誇張..我留2 個給你│ │
│ │ │ │ │ 。 │ │
│ │ │ │ │B:好..我就是要跟你講。 │ │
│ │ │ │ │A:你下班過來。 │ │
│ ├─────┴─────┴─────┴─────────────┤ │
│ │通訊監察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通訊監察期間:103 年12月7 日10:00起至104 年1 月5 日10:00止 │ │
│ │通訊監察書號:本院103 年度聲監續字第1203號通訊監察書(見104年 │ │
│ │ 度偵字第7428號卷㈠第10至11頁) │ │
│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見104 年度偵字第7428號卷㈠第58頁反面 │ │
│ ├───────────────────────────────┤ │
│ │備註:上開販賣時間為己○○下班後即同日下午5 時45分,起訴書附表│ │
│ │ 編號6-4 之時間更正之。 │ │
├──┼────────┬──────┬─────┬────┬────┼──────┤
│6-5 │民國104 年1 月23│第二級毒甲基│己○○ │1,000元 │門號0900│丁○○販賣第│
│ │日晚間7 時許/ 桃│安非他/ 0.3 │ │ │0000號行│二級毒品,累│
│ │園市八德區丁○○│克 │ │ │動電話 │犯,處有期徒│
│ │住處 │ │ │ │ │刑貳年,扣案│
│ ├────────┴──────┴─────┴────┴────┤之門號000000│
│ │通訊監察譯文 │號行動電話壹│
│ ├─────┬─────┬─────┬─────────────┤支沒收,未扣│
│ │通話時間 │監察電話A│通話對象B│ 譯 文 內 容 │案之犯罪所得│
│ ├─────┼─────┼─────┼─────────────┤新臺幣壹仟元│
│ │104.01.23 │0000000000│0000000000│" 桃園市八德區銀和街27巷2 │沒收,於全部│
│ │08:18:24│丁○○ │ │弄1 號18樓之7 室內" │或一部不能沒│
│ │ │(猴子) │ │A:小葉? │收或不宜執行│
│ │ │ │ │B:恩。 │沒收時,追徵│
│ │ │ │ │A:我跟你說晚上那個酒夠純│其價額。 │
│ │ │ │ │ ... 可是那個樣子瓶子不│ │
│ │ │ │ │ 好看。 │ │
│ │ │ │ │B:是喔..會不會太差? │ │
│ │ │ │ │A:就那個原本高梁是白色的│ │
│ │ │ │ │ 有點黃。 │ │
│ │ │ │ │B:一點點是還好... 會不會│ │
│ │ │ │ │ 散散的? │ │
│ │ │ │ │A:還好... │ │
│ │ │ │ │B:昨天那個誰有找你? │ │
│ │ │ │ │A:有阿..蘋果..我說你可能│ │
│ │ │ │ │ 太累沒聽到。 │ │
│ │ │ │ │B:回到家還在傳東傳西。 │ │
│ │ │ │ │A:是喔..害我又跑到龜山。│ │
│ │ │ │ │B:哈... │ │
│ │ │ │ │A:他有給我錢。 │ │
│ │ │ │ │B:是喔! │ │
│ │ │ │ │A:他這次不敢不給我錢。 │ │
│ │ │ │ │B:好啦..我下班過去。 │ │
│ ├─────┴─────┴─────┴─────────────┤ │
│ │通訊監察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通訊監察期間:104 年1 月5 日10:00起至104 年2 月3 日10:00止 │ │
│ │通訊監察書號:本院103 年度聲監續字第1360號通訊監察書(見104年 │ │
│ │ 度偵字第7428號卷㈠第7 至8 頁) │ │
│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見104 年度偵字第7428號卷㈠第59頁 │ │
│ ├───────────────────────────────┤ │
│ │備註:上開販賣時間為己○○下班後即同日晚間7時許,起訴書附表6-5│ │
│ │ 之時間更正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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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時間/ 地點 │轉讓毒品種類│轉讓對象 │有無對價│轉讓所用│ 主 文 │
│編號│ │/數 量 │ │ │行動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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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民國103 年9 月12│第一級毒品海│甲○○ │無償 │門號 │丁○○轉讓第│
│ │日下午3 時30分許│洛因/ 未足1 │ │ │09000000│一級毒品,累│
│ │/ 桃園市某處高速│克 │ │ │號行動電│犯,處有期徒│
│ │公路 │ │ │ │話 │刑柒月,扣案│
│ ├────────┴──────┴─────┴────┴────┤之門號○九八│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00000000號行│
│ ├─┬─────┬─────┬─────┬───────────┤動電話壹支沒│
│ │編│通話時間 │監察電話A│通話對象B│ 譯 文 內 容 │收。 │
│ │號│ │ │ │ │ │
│ │ │ │ │ │ │ │
│ ├─┼─────┼─────┼─────┼───────────┤ │
│ │1.│103.09.12 │0000000000│0000000000│" 桃園市八德區銀和街27│ │
│ │ │12:47:24│(阿達) │丁○○ │巷00弄00號00樓之00室內│ │
│ │ │ │ │(猴子) │" A:你在哪? │ │
│ │ │ │ │ │B:我在附近怎麼了。 │ │
│ │ │ │ │ │A:我在你旁邊。 │ │
│ │ │ │ │ │B:然後呢... 你有沒有│ │
│ │ │ │ │ │ 叫小布去拿那個... │ │
│ │ │ │ │ │A:你的機斯在家。 │ │
│ │ │ │ │ │B:我昨天晚上就幫他拿│ │
│ │ │ │ │ │ 。 │ │
│ │ │ │ │ │A:喂~ │ │
│ │ │ │ │ │B:還有別的事? │ │
│ │ │ │ │ │A:問你呢! │ │
│ │ │ │ │ │B:你有錢嗎? │ │
│ │ │ │ │ │A:我要找你支援你那一│ │
│ │ │ │ │ │ 種的(毒品)。 │ │
│ │ │ │ │ │B:你等我一下。 │ │
│ │ │ │ │ │ │ │
│ ├─┼─────┼─────┼─────┼───────────┤ │
│ │2.│103.09.12 │0000000000│0000000000│" 桃園市八德區廣福路00│ │
│ │ │12:59:33│(阿達) │丁○○ │號頂樓陽臺" │ │
│ │ │ │ │(猴子) │B:我老板還在睡覺。 │ │
│ │ │ │ │ │A:誰? │ │
│ │ │ │ │ │B:老大還在睡。 │ │
│ │ │ │ │ │A:什麼? │ │
│ │ │ │ │ │B:你那邊都沒有了嗎..│ │
│ │ │ │ │ │ . 你可以找石頭。 │ │
│ │ │ │ │ │A:好..沒事。 │ │
│ ├─┼─────┼─────┼─────┼───────────┤ │
│ │3.│103.09.12 │0000000000│0000000000│" 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 │
│ │ │14:07:33│(阿達) │丁○○ │三段000 巷00號00樓屋頂│ │
│ │ │ │ │(猴子) │" 「簡訊:你看能不能想│ │
│ │ │ │ │ │辦法能先弄支煙來抽,在│ │
│ │ │ │ │ │難過(毒癮)」 │ │
│ ├─┼─────┼─────┼─────┼───────────┤ │
│ │4.│103.09.12 │0000000000│0000000000│"13323桃園市中壢區仁德│ │
│ │ │14:11:34│(阿達) │丁○○ │一街000 號00頂樓平臺及│ │
│ │ │ │ │(猴子) │屋突部分. 地下室" 「簡│ │
│ │ │ │ │ │訊:看怎樣請回電」 │ │
│ ├─┼─────┼─────┼─────┼───────────┤ │
│ │5.│103.09.12 │0000000000│0000000000│" 桃園市中壢區仁德一街│ │
│ │ │14:12:42│(阿達) │丁○○ │00號00樓頂樓平臺及屋突│ │
│ │ │ │ │(猴子) │部分. 地下室" 「簡訊:│ │
│ │ │ │ │ │能載我到三重嗎?弄根請│ │
│ │ │ │ │ │你一定有(摻有海洛因香│ │
│ │ │ │ │ │煙)。照慣例幫你加油。│ │
│ │ │ │ │ │」 │ │
│ ├─┴─────┴─────┴─────┴───────────┤ │
│ │通訊監察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通訊監察期間:103 年9 月5 日10:00起至103 年10月4 日10:00止通│ │
│ │訊監察書號:本院103 年度聲監字第801號通訊監察書(見104 年度偵 │ │
│ │ 字第2190號卷第54至55頁) │ │
│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見104 年度偵字第7428號卷㈠第50頁正、反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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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時間/ 地點 │轉讓毒品種類│轉讓對象 │有無對價│轉讓所用│ 主 文 │
│編號│ │/數 量 │ │ │行動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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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民國103 年9 月16│第一級毒品海│甲○○ │無償 │門號 │丁○○轉讓第│
│ │日下午1 時40分許│洛因/ 0.45克│ │ │00000000│一級毒品,累│
│ │/ 桃園市八德區廣│ │ │ │號行動電│犯,處有期徒│
│ │隆街甲○住處 │ │ │ │話 │刑柒月,扣案│
│ │ │ │ │ │ │之門號○九八│
│ ├────────┴──────┴─────┴────┴────┤000000000 號│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行動電話壹支│
│ ├───────┬─────┬─────┬───────────┤沒收。 │
│ │ 通話時間 │監察電話A│通話對象B│ 譯 文 內 容 │ │
│ │ │ │ │ │ │
│ ├───────┼─────┼─────┼───────────┤ │
│ │103.09.16 │0000000000│0000000000│B:你在哪邊... 你在哪│ │
│ │13:37:22 │(阿達) │丁○○ │ 裡.. │ │
│ │ │ │(猴子) │A:.... │ │
│ │ │ │ │B:我過去找你... 沒有│ │
│ │ │ │ │ 力氣 │ │
│ │ │ │ │A:...恩。 │ │
│ │ │ │ │B:我等下帶力氣過去。│ │
│ │ │ │ │ │ │
│ ├───────┴─────┴─────┴───────────┤ │
│ │通訊監察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通訊監察期間:103 年9 月5 日10:00起至103 年10月4 日10:00止通│ │
│ │訊監察書號:本院103 年度聲監字第801 號通訊監察書(見104 年度偵│ │
│ │ 字第2190號卷第54至55頁) │ │
│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見104 年度偵字第7428號卷㈠第51頁反面至52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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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時間/ 地點 │轉讓毒品種類│轉讓對象 │有無對價│轉讓所用│ 主 文 │
│編號│ │/數 量 │ │ │行動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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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時間: │左列時間⑴ │甲○○ │無償 │門號0900│丁○○轉讓第│
│ │⑴民國104 年3 月│轉讓第一級毒│ │ │000000號│一級毒品,累│
│ │ 20日晚間8 時許 │品海洛因 │ │ │行動電話│犯,處有期徒│
│ │⑵同日晚間8 時10├──────┤ │ │ │刑捌月。 │
│ │ 分許 │左列時間⑵ │ │ │ │ │
│ │地點: │轉讓第二級毒│ │ │ │ │
│ │桃園市八德區廣隆│品甲基安非他│ │ │ │ │
│ │街94巷9 號甲○○│命。 │ │ │ │ │
│ │住處 ├──────┤ │ │ │ │
│ │ │海洛因及甲基│ │ │ │ │
│ │ │安非他命均未│ │ │ │ │
│ │ │足1 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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