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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榮建
指定辯護人 陳瑞明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緝字第7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榮建自民國壹佰零肆年玖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 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且其犯行有卷內事證在卷足佐,認被告犯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被告短時間內先後徒手、持鋁棒、西瓜刀傷害鄭淑婷等三人,認有反覆實施之虞,非予羈押顯難追訴、審判、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104 年6 月8 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04 年8 月19日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及公設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前揭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被告目前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應予繼續執行羈押,始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爰裁定被告之羈押期間自104 年9 月8 日起延長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呂如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竺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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